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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計價(jia) 管理辦法》已經第9次部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部長 薑偉(wei) 新

  2013年12月11日

  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計價(jia)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計價(jia) 行為(wei) ,維護工程發包與(yu) 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計價(jia) (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jia) )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發承包計價(jia) 包括編製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jia) 、招標標底、投標報價(jia) ,進行工程結算,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jia) 款等活動。

  第三條 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價(jia) 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zheng) 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jia) 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jia) 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工程發承包計價(jia) 工作的管理。其具體(ti) 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jia) 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國家推廣工程造價(jia) 谘詢製度,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jia) 管理。

  第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wei) 主的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jia)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jia) 。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高投標限價(jia)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jia) 或者招標標底。

  最高投標限價(jia) 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國家製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jia) 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等編製。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wei) 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最高投標限價(jia) 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jia) 有關(guan) 規定和市場價(jia) 格信息等編製。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jia) 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jia) 的總價(jia) ,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第九條 招標標底應當依據工程計價(jia) 有關(guan) 規定和市場價(jia) 格信息等編製。

  第十條 投標報價(jia) 不得低於(yu) 工程成本,不得高於(yu) 最高投標限價(jia) 。

  投標報價(jia) 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jia) 有關(guan) 規定、企業(ye) 定額和市場價(jia) 格信息等編製。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jia) 低於(yu) 工程成本或者高於(yu) 最高投標限價(jia) 總價(jia) 的,評標委員會(hui) 應當否決(jue) 投標人的投標。

  對是否低於(yu) 工程成本報價(jia) 的異議,評標委員會(hui) 可以參照國務院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招標人與(yu) 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jia) 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合同價(jia) 款的有關(guan) 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jia) 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jia) 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jia) 款的調整情形等。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jia) 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chan) 要素價(jia) 格變化對合同價(jia) 款的影響。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jia) 的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采用單價(jia) 方式確定合同價(jia) 款。

  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jia) 方式確定合同價(jia) 款。

  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jia) 款。

  第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jia) 款的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guan) 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jia) 款的;

  (二)工程造價(jia) 管理機構發布價(jia) 格調整信息的;

  (三)經批準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國務院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等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ti) 事宜。

  預付工程款按照合同價(jia) 款或者年度工程計劃額度的一定比例確定和支付,並在工程進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發包方收到工程量報告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核對並確認。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第十八條 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完工後的約定期限內(nei) 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並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nei) 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複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wei) 已被認可。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nei) 予以答複,逾期未答複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wei) 已被認可;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複期內(nei) 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異議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nei) 與(yu) 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協商期內(nei) 未與(yu) 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yu) 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進行竣工結算審核,並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nei) 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

  (三)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ge) 月內(nei) ,可以向有關(guan) 工程造價(jia) 管理機構或者有關(guan) 行業(ye) 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認為(wei) 其約定期限均為(wei) 28日。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wei) 工程決(jue) 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托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重複審核。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方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造價(jia) 工程師編製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jia) 、招標標底、投標報價(jia) 、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jia) 鑒定文件,應當簽字並加蓋造價(jia) 工程師執業(ye) 專(zhuan) 用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工程發承包計價(jia) 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ju) 報的核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guan) 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guan) 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本辦法或者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強製性標準的行為(wei)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hui) 公開。

  第二十二條 造價(jia) 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jia) 、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jia) 編製、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jia) 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jia) 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jia) 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ce) 造價(jia) 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在工程計價(jia) 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jia) 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工程計價(jia) 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計價(jia) 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1年11月5日發布的《工程施工發包與(yu) 承包計價(jia) 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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