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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時間:2013-08-29 16:13
- 來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yu) 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469次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釋〔2009〕1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guan) 於(yu) 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
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469次會(hui) 議通過)
為(wei) 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製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nei) 的房屋。
鄉(xiang) 、村莊規劃區內(nei) 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chan) 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yu) 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nei) 容建設的臨(lin) 時,與(yu) 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lin) 時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nei) 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wei) 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wei)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cong) 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yi) 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chang) 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guan) 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chang) 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主體(ti) 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nei) 仍不予恢複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chang) 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guan) 或者行政機關(guan) 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zheng) 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guan) 於(yu) 房屋使用條件強製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jia) 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複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jia) 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複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chang) 剩餘(yu) 租賃期內(nei) 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chang) 剩餘(yu) 租賃期內(nei) 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jia) 值範圍內(nei) 予以適當補償(chang) ;
(三)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yu) 租賃期內(nei) 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yu) 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yu) 租賃期內(nei) 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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