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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
- 時間:2013-08-29 16:22
- 來源:未知
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涉及農(nong) 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nong) 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
【目錄導航】
一、受理與(yu) 訴訟主體(ti)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chang) 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五、其他規定
一、受理與(yu) 訴訟主體(ti)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nong) 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chang) 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jue) 。
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yu) 分配的土地補償(chang) 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願達成書(shu) 麵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shu) 麵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nong) 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shu) 麵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jue) 不服並在收到裁決(jue) 書(shu) 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wei) 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ti) 經濟組織農(nong) 村土地的農(nong) 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nong) 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ge) 人。
第四條 農(nong) 戶成員為(wei) 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nong) 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shu) 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shu) 的,為(wei) 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liang) 項規定的人死亡、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wei) 農(nong) 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 承包合同中有關(guan) 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chan) 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wei) 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chang) 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yu) 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chang) 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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