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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無效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5年4月10日,經過招投標流程,房地產(chan) 公司向建設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通知建設公司中標某小區施工總承包項目,中標價(jia) 為(wei) 1.9億(yi) 元。2015年4月11日,房地產(chan) 公司與(yu) 建設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執行合同”),約定房地產(chan) 公司將某小區工程發包給建設公司總承包施工,簽約合同價(jia) 為(wei) 1.9億(yi) 元,合同價(jia) 格形式為(wei) 固定總價(jia) 。同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備案合同”),在當地管理部門進行備案,與(yu) 未備案的執行合同相比,施工內(nei) 容少了住宅2#、4#、6#樓及地下車庫,工程價(jia) 款為(wei) 3.6億(yi) 元,該合同簽訂時間一欄有塗改,將“2015年4月11日”改成“2015年4月1日”。雙方還簽訂一份《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載明房地產(chan) 公司與(yu) 建設公司於(yu) 2015年4月簽訂的執行合同為(wei) 雙方唯一有效執行的合同,雙方一切業(ye) 務關(guan) 係和費用結算均按此合同條款執行,備案的建設施工合同僅(jin) 用於(yu) 辦理報建備案手續,不用於(yu) 報建備案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上述多份合同簽訂後,建設公司即組織人力物力進場施工,全部工程於(yu) 2016年8月30日通過房地產(chan) 公司組織的竣工驗收。同年9月5日,建設公司向房地產(chan) 公司提交一份《工程聯係單》,內(nei) 容為(wei) 建設公司已將決(jue) 算報審,合同價(jia) 為(wei) 191552736元,另外完成合同範圍以外增項工程造價(jia) 1329412元,合計總價(jia) 192882148元,要求盡快對增項工程造價(jia) 審批並按合同約定付款。房地產(chan) 公司工作人員簽署“工程決(jue) 算收到”。後雙方因支付工程款事宜產(chan) 生糾紛,建設公司訴至法院。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兩(liang) 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房地產(chan) 公司應當按照哪份協議的約定向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工程簽訂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也約定雙方於(yu) 2015年4月簽訂的執行合同為(wei) 雙方唯一有效執行的合同,雙方一切業(ye) 務關(guan) 係和費用結算均按此合同條款執行。因此可以認定本案中雙方實際履行的是2015年4月11日簽訂、合同價(jia) 款為(wei) 191552736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執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作為(wei) 認定案涉工程價(jia) 款的依據,而雙方另行簽訂的備案合同是在中標合同以外簽訂的,與(yu) 中標合同工程價(jia) 款、工程範圍均不一致,應當認定為(wei) 無效。案涉執行合同屬於(yu) 固定總價(jia) 合同,該合同約定簽約合同價(jia) 為(wei) 191552736元,合同價(jia) 格形式為(wei) 固定總價(jia) ,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合同內(nei) 工程價(jia) 款為(wei) 191552736元並無不當。

  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jia) 款等實質性內(nei) 容,與(yu) 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yi) 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流程受法律保護,按照招標投標流程簽訂的中標合同同樣受法律保護,應認定為(wei) 有效。雙方當事人在中標合同以外簽訂的無論是用於(yu) 備案,還是用於(yu) 其他用途的合同都不能與(yu) 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nei) 容相違背,否則就會(hui) 被認定為(wei) 無效而不予適用。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範圍,既包括工程價(jia) 款,也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內(nei) 容。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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