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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好黨和國家聯係人民群眾的橋梁
- 時間:2025-03-06 06:29
- 來源:人民日報
3月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李鴻忠作的關(guan) 於(yu) 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目前,我國有277萬(wan) 多名五級人大代表,近95%是縣鄉(xiang) 人大代表。代表來自人民、紮根人民,將人民群眾(zhong) 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意見建議帶到代表大會(hui) 上,推動“百姓盼的”與(yu) “黨(dang) 和政府幹的”高度契合,充分發揮了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在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製度載體(ti) 作用。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工作,推動人大代表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就,同時也對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提出了新的任務要求。
代表法修正草案深入總結新時代人大代表工作實踐經驗,突出對代表履職的政治要求,拓展和深化“兩(liang) 個(ge) 聯係”製度機製,強化代表履職的保障和監督,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獨特優(you) 勢,更好地把製度優(you) 勢轉化為(wei) 治理效能。
“這次代表法修改,在拓展和深化‘兩(liang) 個(ge) 聯係’製度機製方麵,作了一係列相關(guan) 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dong) 介紹。密切國家機關(guan) 同人大代表的聯係、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聯係,是黨(dang) 中央的明確要求,也是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的重要舉(ju) 措。代表法修正草案明確了國家機關(guan) 聯係人大代表的原則要求,豐(feng) 富代表聯係人民群眾(zhong) 的內(nei) 容和形式,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的統籌安排,邀請代表參與(yu) 相關(guan) 工作和活動,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過去,提到加強國家機關(guan) 同代表的聯係,首先想到的是人大常委會(hui) 要密切同代表的聯係。這次修正草案明確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係。也就是說,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作出重大決(jue) 策、開展重要工作,要重視人大代表的意見。”童衛東(dong) 說,代表法修正草案完善和拓展“兩(liang) 個(ge) 聯係”的規定,體(ti) 現了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完善代表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的活動的有關(guan) 規定,是此次代表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代表法修正草案中規定,代表在閉會(hui) 期間的活動以集體(ti) 活動為(wei) 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wei) 基本形式。在修正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代表建議,代表小組可以按照代表的專(zhuan) 業(ye) 、行業(ye) 組成,充分發揮代表的專(zhuan) 業(ye) 特長優(you) 勢,把執行代表職務同做好本職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本次修正草案明確人大代表“根據地域、領域等”組成代表小組。這裏的“領域”既包括專(zhuan) 業(ye) 領域,也包括行業(ye) 領域。“當然,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履職要反映人民的整體(ti) 利益,不僅(jin) 僅(jin) 反映某個(ge) 群體(ti) 的利益,要從(cong) 大局出發、全局出發,處理好局部利益和整體(ti) 利益的關(guan) 係。”童衛東(dong) 表示。
“此次代表法修改,認真總結了近年來各級人大代表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創新成果,對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交辦、辦理、督促等工作製度都作了優(you) 化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代表工委議案建議辦理局局長餘(yu) 洋介紹,202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代表工委會(hui) 同35個(ge) 代表團,全麵貫徹實施相關(guan) 法律規定,健全完善代表建議工作機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代表建議交辦會(hui) 上,9235件代表建議交由213家單位辦理,代表建議交辦已經形成了較為(wei) 成熟穩定的工作製度。代表法修正草案也對重點督辦工作的法律製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代表建議是代表密切聯係人民群眾(zhong) ,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成果,通過加強督辦,有利於(yu) 督促各國家機關(guan) 認真聽取代表意見、了解群眾(zhong) 呼聲期盼、回應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餘(yu) 洋表示。
代表法既是保障代表權利的“宣言書(shu) ”,也是規範代表履職的“工作守則”。這次修改在現行代表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間接選舉(ju) 的代表應當向原選舉(ju) 單位報告履職情況;明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和鄉(xiang) 鎮人大主席團應當記錄代表履職情況、定期組織代表報告履職情況,並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職信息。童衛東(dong) 表示,這將更加有利於(yu) 促進代表積極履職,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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