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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在工程結算中的適用
- 時間:2024-01-26 08:48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發包方開發公司與(yu) 承包方建設公司簽訂《某小區施工總承包協議》,約定開發公司將其位於(yu) 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的某小區工程發包給建設公司總承包施工,合同還約定了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結算、工程質量等內(nei) 容,同時明確約定計價(jia) 方式為(wei) 固定單價(jia) 。協議簽訂後,建設公司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遇鋼材等材料價(jia) 格大幅上漲,雙方就單價(jia) 的調整發生爭(zheng) 議,但未形成書(shu) 麵的調價(jia) 記錄,為(wei) 了按照約定的工期完工,建設公司就單價(jia) 調整事宜通過工作聯係單等形式告知開發公司後繼續施工。2022年1月,案涉工程竣工驗收,雙方對結算金額產(chan) 生爭(zheng) 議,建設公司主張應當適用情勢變更,材料應按照上漲後的價(jia) 格據實結算,開發公司認為(wei) 合同約定的是固定單價(jia)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單價(jia) 不能變更,協商無果後,建設公司將開發公司訴至法院。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yu) 固定單價(jia) 合同遇到材料價(jia) 格、人工成本大幅上漲的情況時,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主張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時間跨度大、涉及上下遊主體(ti) 多等原因,履行過程中會(hui) 麵臨(lin) 各種各樣的風險,特別是材料價(jia) 格上漲、人工費用升高會(hui) 直接導致施工方成本增加,對於(yu) 合同明確約定價(jia) 款不得調整的固定價(jia) 合同,遇到材料價(jia) 格、人工成本突然大幅上漲問題,施工方往往會(hui) 想到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相關(guan) 規定更傾(qing) 向於(yu) 明確合同不能履行後的責任承擔,而情勢變更著重解決(jue) 合同繼續履行造成的不公平結果的處理,對於(yu) 建設工程合同均有適用空間,對於(yu) 想要繼續履行合同順利拿到工程款的施工方來講,可以主張適用不可抗力免除工期責任,但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解除合同並不是首選,而適用情勢變更應對成本增加才是施工方應當努力的方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作出規定,即“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yu) 商業(ye) 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yu) 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yu) 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nei) 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些意見認為(wei)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是情勢變更適用的首要條件,因為(wei) 情勢變更要求合同成立後發生“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yu) 商業(ye) 風險的重大變化”,且後果為(wei) 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自始無效,就無需考慮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更不會(hui) 產(chan) 生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法律後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價(jia) 款的結算較為(wei) 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guan) 於(yu) 工程價(jia) 款的約定折價(jia) 補償(chang) 承包人”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無效,合同價(jia) 款仍有可能參照合同約定折價(jia) 補償(chang)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情勢變更還是會(hui) 造成利益失衡,與(yu) 情勢變更的製度設置初衷相違背。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也應留有情勢變更的適用空間,對原合同關(guan) 於(yu) 價(jia) 款的約定進行變更,比直接適用公平原則具有更充分的理論和現實依據。
案件提示
不能斷言所有施工合同均可以適用情勢變更,還要注意與(yu) 商業(ye) 風險的區別。“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yu) 商業(ye) 風險的重大變化”的客觀適用條件排除了商業(ye) 風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本身就會(hui) 麵臨(lin) 各種商業(ye) 風險,材料價(jia) 格波動是施工企業(ye) 應當可以預見的現實情況,但如果因社會(hui) 重大變化,按照原合同的約定結算人工、材料費用導致施工方履約困難,雙方利益明顯失衡時,對於(yu) 無法適用或不需要適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考慮適用情勢變更。能否調整最終結算金額還要將重大變化放在合同整體(ti) 中考量,分析價(jia) 格上漲對於(yu) 整體(ti) 施工成本的影響,才能夠判斷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以達到調整合同價(jia) 款、平衡合同利益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guan) 文件中明確,對於(yu) 情勢變更,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ge) 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基於(yu) 此,司法審判實踐對於(yu)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還是較為(wei) 謹慎的。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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