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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益訴訟構築起安全生產的“銅牆鐵壁”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修正草案)》。為(wei) 認真貫徹實施好修訂後的安全生產(chan) 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guan) 準確理解適用安全生產(chan) 法增設的檢察公益訴訟相關(guan) 條款,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在助力安全生產(chan) 方麵的職能作用。

  授權檢察機關(guan) 對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提起公益訴訟,此舉(ju) 不僅(jin) 彰顯了用公益訴訟構築安全生產(chan) “銅牆鐵壁”的立法價(jia) 值取向,也意味著今後在遏製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的法治實踐中,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將有更大作為(wei) 。這對進一步依法遏製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確保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和公共利益不因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受到損害。

  安全生產(chan) ,責任重如泰山。盡管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chan) 形勢總體(ti) 平穩向好,但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還是會(hui) 出現反彈,這暴露出我國在遏製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方麵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此背景下,通過立法建立檢察機關(guan) 主導的安全生產(chan) 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製度,無疑勢在必行。

  公益訴訟是為(wei) 保護公共利益設立的一種訴訟製度。在很多時候,生產(chan) 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不隻局限於(yu) 涉事單位和人員,還包括公共利益的損害。通過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依法懲治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與(yu) 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的靶向價(jia) 值一脈相承。因此,通過立法對檢察機關(guan) 主導的安全生產(chan) 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製度予以固化,不僅(jin) 契合了法理邏輯,也有助於(yu) 通過公益訴訟對安全生產(chan) 違法主體(ti) 套牢法律責任。

  不僅(jin) 如此,用公益訴訟遏製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也是一種訴訟製度的創新。眾(zhong) 所周知,生產(chan) 安全事故雖然直接侵犯了涉及眾(zhong) 多普通個(ge) 體(ti) 的公共利益,但按目前的訴訟製度安排,普通個(ge) 體(ti) 無權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如要有效遏製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顯然還需要負有法律監督法定職責的檢察機關(guan) 對此提起公益訴訟。此舉(ju) 不僅(jin) 可以解決(jue) 普通個(ge) 體(ti) 不能對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提起訴訟的實際問題,還可以激發公眾(zhong) 的參與(yu) 熱情,形成依法懲治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的合力。

  更為(wei) 重要的是,建立由檢察機關(guan) 主導的安全生產(chan) 公益訴訟製度,不僅(jin) 可以發揮公益訴訟為(wei) 安全生產(chan) 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也有助於(yu) 提升我國安全生產(chan) 的綜合治理能力。當前,我國安全生產(chan) 的監管存在部門職能交叉、邊界不清、職責規定不明等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jue) ,都有賴於(yu) 公益訴訟發力。檢察機關(guan) 以法律監督者和公益代表的雙重身份對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提起公益訴訟,既可以督促相關(guan) 主體(ti) 積極盡責,也可以促進相關(guan) 部門依法履職,從(cong) 而在更高層次上推動形成完善的安全生產(chan) 綜合治理格局。

  明者因時而變,智者隨事而製。構築安全生產(chan) 的“銅牆鐵壁”,離不開公益訴訟的同步跟進。建立檢察機關(guan) 主導的安全生產(chan) 公益訴訟製度,必然有助於(yu) 公益訴訟釋放出更多遏製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的法治正能量,用公益訴訟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願景必然更加可期。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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