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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也應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
- 時間:2021-09-03 10:06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某公司訴某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撤銷行政許可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2019年11月,被告以原告用虛假的工程項目業(ye) 績騙取工程設計企業(ye) 資質為(wei) 由,撤銷了其工程設計化工工程專(zhuan) 業(ye) 乙級資質。原告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查後認為(wei) ,被告在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中未保障原告的陳述、申辯權,程序違法,依法撤銷了被告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相關(guan) 法律法規沒有具體(ti) 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程序情況下,被告是否應當充分保障原告的陳述、申辯權。
法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guan) 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guan) 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guan) 係人。申請人、利害關(guan) 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雖然行政許可法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ti) 程序,但因撤銷案涉行政許可涉及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根據程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guan) 在行使行政許可撤銷權時應當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前,雖然就虛報工程項目業(ye) 績問題約談過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確告知原告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的處理意見、法律依據及原告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且未指明陳述、申辯權行使的具體(ti) 方式和時限,不符合程序正當原則的基本要求,存在程序違法。
案件提示
程序正當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其要義(yi) 之一,在於(yu) 行政機關(guan) 作出任何對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guan) 係人不利的行為(wei) ,都必須說明理由並聽取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guan) 係人的意見。
行政許可屬於(yu) 授益性行政行為(wei) ,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和行政相對人都產(chan) 生約束力。因法定事由依法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屬於(yu) 減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不利行為(wei) 。
根據《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行政機關(guan) 作出對行政相對人、利害關(guan) 係人不利的行政行為(wei) 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利害關(guan) 係人,並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hui) 。行政機關(guan)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雖然現行法律對行政許可撤銷行為(wei) 的程序沒有具體(ti) 規定,但行政機關(guan) 在撤銷行政許可時仍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政行為(wei) 的依據、理由,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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