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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來了,程序製度有哪些完善?

編者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於(yu) 7月15日正式實施。此次修訂是該法律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全麵修改。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法律製度層麵規範行政處罰行為(wei) ,有利於(yu) 解決(jue) 行政處罰中設定權限不明確、處罰程序不規範導致的亂(luan) 處罰、亂(luan) 罰款現象,切實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為(wei) 解決(jue) 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和執法力量分散等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僅(jin) 新增“無過錯不罰”製度,並將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xiang) 鎮街道,還充實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製度,被稱作是一部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法律。

“既然是全麵修改,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就不僅(jin) 僅(jin) 意味著從(cong) 此前的64條擴充至86條,更意味著部分基本製度有了大的變動和調整。其中,行政處罰的程序製度完善是亮點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在接受人民網“強觀察”欄目采訪時如是說。

牽住了程序製度完善的“牛鼻子”

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執法“三項製度”,即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製度,將試點經驗上升為(wei) 法律條款。

“這直指過去執法中不嚴(yan) 格、不規範、不文明、不透明等問題,在改革試點實踐中充分發揮了矯治作用。”張力認為(wei) ,這是提升執法效能、預防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舉(ju) 措之一。

早在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各地區各部門縱深推進行政執法“三項製度”,逐步構建起“省級統籌,市縣落實,鄉(xiang) 街延伸”的全麵推進體(ti) 係,實現行政執法“三項製度”省市縣鄉(xiang) 四級全覆蓋。

張力表示,新行政處罰法比較完整地吸收了“三項製度”的核心規則,完善了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後的公示製度,明確了全過程記錄的範圍和形式,規定了法製審核的內(nei) 涵和範圍,“可謂牽住了程序製度完善的‘牛鼻子’”。

“兩(liang) 人執法”成為(wei) 一般要求

此次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yu) 兩(liang) 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996年製定的行政處罰法便對“兩(liang) 人執法”作了明確規定。張力解釋稱,新行政處罰法將原來“一般程序”一節的“兩(liang) 人執法”調整到“一般規定”一節,並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這意味著“兩(liang) 人執法”成為(wei) 各類行政處罰程序的一般要求。

“兩(liang) 人執法”製度該如何落實?張力介紹稱,此前交警“一人執法”並實施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雖有利於(yu) 執法機關(guan) 節約人力資源,但在實踐中也難免引發當事人的質疑乃至抵觸對抗,容易造成一些程序上的漏洞,比如取證漏洞。新行政處罰法的“兩(liang) 人執法”,好處在於(yu) 執法人員之間有合作、有配合、有製約、有監督,特別是在麵對當事人執法時,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zheng) 議。

明確電子取證規則

近年來,諸如“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產(chan) 生“天量罰單”事件,引發輿論熱議。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使用大大提升了執法效率和效果,但也帶來諸如標準不透明、使用不告知、設置不合理等問題,有違充分告知、聽取意見、及時送達等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

張力提到,新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了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規則、采信規則和程序保障規則。例如,要求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應當經過法製和技術審核等等。“這實際上是在向電子技術要執法效率和效果的同時,織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保障網,避免本應享有的權利被技術取代。”

“行政機關(guan) 具體(ti) 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此前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表示,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製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hui) 公布,避免“暗中執法”。同時,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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