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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修訂推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走向縱深

  從(cong) 聯合執法到綜合執法,新時代呼喚《行政處罰法》進行修訂,2021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修訂亮點有哪些?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是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第三次修訂,也是首次進行全麵調整。在全麵依法治國和鞏固行政執法領域重大改革成果的背景下,《新法》貫徹了黨(dang) 中央全麵依法治國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推動了行政處罰製度進步,將提升執法服務水平,維護經濟和社會(hui) 秩序,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第一、縱橫聯動,完成執法體(ti) 製改革。

  橫向改革,明確綜合執法主體(ti) 。《新法》明確和擴大了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即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nong) 業(ye) 等;明確和統一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體(ti) 為(wei) 綜合執法機構。

  縱向改革,推行行政執法力量下沉。《新法》增加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權下放鄉(xiang) 鎮街道製度,利於(yu) 提高基層綜合執法的規範化程度和承接能力,有利於(yu) 對基層綜合執法的監督;從(cong) 行政管理學角度看,最靠近被管理者,管理最便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有利於(yu) 節約執法成本和提高執法效率。

  第二、規範執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聚焦“三項製度”,嚴(yan) 格程序辦理。《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guan) 、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jue) 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執法決(jue) 定,在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jue) 定之前,應當由從(cong) 事行政處罰決(jue) 定法製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jue) 定。這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yi) 。

  規範執法人員行為(wei) 。《新法》第五十五條在原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基礎上,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也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guan) 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加強執法力度,細化行刑銜接。《新法》補充了行政處罰種類,引入行為(wei) 罰、資格罰等方麵的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要求違法所得除依法退賠外予以沒收,並延長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wei) 的追責期限。《新法》明確違法行為(wei) 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guan)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製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製,避免有案難移。另外,規定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guan) 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

  柔性執法。《新法》延長追責期限,還增加了“首違不罰”“無過錯不處罰”“從(cong) 舊兼從(cong) 輕”等規定;還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製度,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非現場執法和行政處罰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體(ti) 現便民原則,強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保護。

  手續與(yu) 時俱進。一是文書(shu) 送達程序簡便化,《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shu) 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采用傳(chuan) 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等送達當事人”。二是電子數據作為(wei) 法定證據,《新法》規定可以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三是網上進行罰款繳納,《新法》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

  健全監督製度。《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並強調行政機關(guan)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hui) 監督。《新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七條、五十八條明確執法源頭、過程和結果三個(ge) 關(guan) 鍵環節的製度,即“三項製度”,包含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製度。

  如何貫徹實施?

  在《新法》執行之前各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需要做好相關(guan) 工作的安排部署。

  加強學習(xi) 培訓和宣傳(chuan) 。將學習(xi) 行政處罰法納入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體(ti) 係,作為(wei) 2021年培訓的重點內(nei) 容,落實持證上崗和資質管理、行政執法裁量基準等相關(guan) 製度。同時,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推動行政執法機關(guan) 通過各種形式對行政處罰法進行廣泛宣傳(chuan) ,進一步推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指導行政執法人員正確理解、正確適用行政處罰法。

  加強製度建設。一是要組織開展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與(yu)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相抵觸的有關(guan) 規定;二是進一步加強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及時糾正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問題;三是要嚴(yan) 格規範性文件製定的監督管理,全麵落實合法性審核機製;四是要嚴(yan) 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製度,確保有關(guan) 文件和執法活動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五是要結合實際,研究製定落實有關(guan) 行政處罰製度的配套規定,健全製度,完善機製,嚴(yan) 肅責任。

  加強監督指導。各地各部門作為(wei) 本地區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相關(guan) 學習(xi) 培訓宣傳(chuan) 、貫徹落實和監督指導工作,切實提升本地區行政執法水平。

(責編: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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