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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係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係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係統、平麵坐標係統、高程係統、地心坐標係統和重力測量係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係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範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製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係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麵坐標係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麵坐標係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麵坐標係統,應當與國家坐標係統相聯係。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係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製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係統。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製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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