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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5)
- 時間:2013-07-22 10:15
- 來源:未知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的;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製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的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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