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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鎮體係規劃編製審批辦法
- 時間:2013-05-15 09:26
- 來源:未知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編製審批辦法》已經第55次部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部長 薑偉(wei) 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編製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編製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編製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you) 化城鄉(xiang) 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ti) 係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製的公共政策。
第四條 編製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堅持城鄉(xiang) 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五條 編製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並與(yu) 有關(guan) 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編製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nei) 容除外。
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製定和修改
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組織編製的具體(ti) 工作。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xiang) 規劃甲級資質證書(shu) 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具體(ti) 編製工作。
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編製工作一般分為(wei) 編製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製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liang) 個(ge) 階段。
第十一條 編製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jia) 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xiang) 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guan) 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xiang) 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製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wei) 編製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編製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zhuan) 題研究。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並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編製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製和規劃成果編製階段,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zhuan) 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麵意見的采納情況。
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並征求專(zhuan) 家和公眾(zhong) 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yu) 三十日。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
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說明書(shu) 、規劃編製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
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shu) 麵和電子文件兩(liang) 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範,符合城鄉(xiang) 規劃有關(guan) 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的相關(guan) 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編製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織編製省域範圍內(nei) 的區域性專(zhuan) 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省域範圍內(nei) 的區域性專(zhuan) 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內(nei) 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條 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分析評價(jia) 現行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實施情況,明確規劃編製原則、重點和應當解決(jue) 的主要問題。
(二)按照全國城鎮體(ti) 係規劃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區在國家城鎮化與(yu) 區域協調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綜合評價(jia) 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等城鎮發展支撐條件和製約因素,提出城鎮化進程中重要資源、能源合理利用與(yu) 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的要求。
(四)綜合分析經濟社會(hui) 發展目標和產(chan) 業(ye) 發展趨勢、城鄉(xiang) 人口流動和人口分布趨勢、省域內(nei) 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區域差異等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發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鎮化的目標、任務及要求。
(五)按照城鄉(xiang) 區域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社會(hui) 發展與(yu) 人口資源環境條件,提出優(you) 化城鄉(xiang) 空間格局的規劃要求,包括省域城鄉(xiang) 空間布局,城鄉(xiang) 居民點體(ti) 係和優(you) 化農(nong) 村居民點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綜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布局的建議;提出需要從(cong) 省域層麵重點協調、引導的地區,以及需要與(yu) 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同協調解決(jue) 的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相關(guan) 問題。
(六)按照保護資源、生態環境和優(you) 化省域城鄉(xiang) 空間布局的綜合要求,研究提出適宜建設區、限製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劃定原則和劃定依據,明確限製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基本類型。
第二十五條 規劃成果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明確全省、自治區城鄉(xiang) 統籌發展的總體(ti) 要求。包括城鎮化目標和戰略,城鎮化發展質量目標及相關(guan) 指標,城鎮化途徑和相應的城鎮協調發展政策和策略;城鄉(xiang) 統籌發展目標、城鄉(xiang) 結構變化趨勢和規劃策略;根據省、自治區內(nei) 的區域差異提出分類指導的城鎮化政策。
(二)明確資源利用與(yu) 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與(yu) 保護,曆史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地域傳(chuan) 統文化特色的體(ti) 現,生態環境保護。
(三)明確省域城鄉(xiang) 空間和規模控製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級體(ti) 係和空間布局;需要從(cong) 省域層麵重點協調、引導地區的定位及協調、引導措施;優(you) 化農(nong) 村居民點布局的目標、原則和規劃要求。
(四)明確與(yu) 城鄉(xiang) 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ti) 係。包括省域綜合交通發展目標、策略及綜合交通設施與(yu) 城鄉(xiang) 空間布局協調的原則,省域綜合交通網絡和重要交通設施布局,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及其規劃要求。
(五)明確城鄉(xiang) 基礎設施支撐體(ti) 係。包括統籌城鄉(xiang) 的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布局原則和規劃要求,中心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設施的配置要求;農(nong) 村居民點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ti) 要求;綜合防災與(yu) 重大公共安全保障體(ti) 係的規劃要求等。
(六)明確空間開發管製要求。包括限製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區位和範圍,提出管製要求和實現空間管製的措施,為(wei) 省域內(nei) 各市(縣)在城市總體(ti) 規劃中劃定“四線”等規劃控製線提供依據。
(七)明確對下層次城鄉(xiang) 規劃編製的要求。結合本省、自治區的實際情況,綜合提出對各地區在城鎮協調發展、城鄉(xiang) 空間布局、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和基礎設施布局、空間開發管製等方麵的規劃要求。
(八)明確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鄉(xiang) 統籌和城鎮協調發展的政策;需要進一步深化落實的規劃內(nei) 容;規劃實施的製度保障,規劃實施的方法。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實際,可以在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中提出與(yu) 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協調事項,近期行動計劃等規劃內(nei) 容。必要時可以將本省、自治區分成若幹區,深化和細化規劃要求。
第二十六條 限製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的管製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省域內(nei) 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wei)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強製性內(nei) 容。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ti) 係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wei) 二十年,還可以對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xiang) 空間布局等重大問題作出更長遠的預測性安排。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域範圍內(nei) 的區域性專(zhuan) 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規劃內(nei) 容和編製審批的具體(ti) 要求,由各地參照本辦法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建設部發布的《城鎮體(ti) 係規劃編製審批辦法》(建設部令第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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