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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6號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chan) 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ye) 、外國企業(ye) 和組織以及外籍個(ge) 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chan) 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chan) 稅。

  1987年2月6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長江幹線航道養(yang) 護費征收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1992年5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jia) 局發布的《內(nei) 河航道養(yang) 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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