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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節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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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節能條例》已經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用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民用節能管理,降低民用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使用功能和室內(nei) 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是指居住、國家機關(guan) 辦公和商業(ye) 、服務業(ye) 、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節能服務體(ti) 係,推動民用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節能知識的宣傳(chuan) 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和既有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ge) 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係統、照明係統、供熱係統、采暖製冷係統等太陽能利用係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節能的有關(guan) 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zhuan) 項規劃指導下,編製全國民用節能規劃,並與(yu) 相關(guan) 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民用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節能標準體(ti) 係。國家民用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製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製定、采用優(you) 於(yu) 國家民用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節能資金,用於(yu) 支持民用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製定、既有圍護結構和供熱係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you) 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ti) 製改革,完善供熱價(jia) 格形成機製,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製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製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製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製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製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節能的要求,確定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nei) 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nei) 。
對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ce) 執業(ye) 人員,應當按照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guan) 主管部門報告。
牆體(ti) 、屋麵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是否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應當安裝供熱係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nei) 溫度調控裝置;公共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 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製裝置。
第二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yu) 采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guan) 辦公和大型公共的所有權人應當對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
國家機關(guan) 辦公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是指單體(ti) 麵積2萬(wan)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mai) 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shu) 、住宅使用說明書(shu) 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wei) 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nei) 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yi) 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章 既有節能
第二十四條 既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既有的圍護結構、供熱係統、采暖製冷係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既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係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製定既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guan) 既有的節能改造,由有關(guan) 管理機關(guan) 事務工作的機構製定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guan) 辦公、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wei) 主的公共的節能改造,應當製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相關(guan) 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yi) 對前款規定的既有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 居住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在尊重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優(you) 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係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係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nei) 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guan) 辦公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ti) 育等公益事業(ye) 使用的公共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hui) 資金投資既有節能改造。
第四章 用能係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用能係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wei) 損壞圍護結構和用能係統。
國家機關(guan) 辦公和大型公共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節能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對用能係統進行監測、維護,並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公共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國家機關(guan) 辦公和公共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jia) 分析。國家機關(guan) 辦公和大型公共采暖、製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布。
國家機關(guan) 辦公和公共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guan) 製度,加強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並對供熱係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係統的效率,保證供熱係統的運行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並製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製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wei)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yi) 對既有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項目合同價(jia) 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部門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項目合同價(jia) 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部門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部門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部門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ti) 、屋麵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ti) 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mai) 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mai) 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yu) 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ce) 執業(ye) 人員未執行民用節能強製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ye) 3個(ge) 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shu) 的部門吊銷執業(ye) 資格證書(shu) ,5年內(nei) 不予注冊(ce)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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