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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
- 時間:2013-05-15 09:22
- 來源:未知
《建設部關(guan) 於(yu) 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jue) 定》已於(yu) 2007年10月30日經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hui) 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建設部關(guan) 於(yu) 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jue) 定
建設部決(jue) 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wei) :“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ye) 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本決(jue) 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115號發布,
2007年11月22日根據《建設部關(guan) 於(yu) 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jue) 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從(cong) 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jia) 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條件,編製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按照有關(guan) 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強製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guan) 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質量責任和義(yi) 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wei) 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業(ye) 以低於(yu) 成本的價(jia) 格承攬任務。
第六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必須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資質證書(shu) ,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nei) 承攬勘察業(ye) 務。
工程勘察企業(ye) 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e) 務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企業(ye) 的名義(yi) 承攬勘察業(ye) 務;不得允許其他企業(ye) 或者個(ge) 人以本企業(ye) 的名義(yi) 承攬勘察業(ye) 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ye) 務。
第七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健全勘察質量管理體(ti) 係和質量責任製度。
第八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參與(yu) 施工驗槽,及時解決(jue) 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yu) 勘察工作有關(guan) 的問題。
第十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參與(yu)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並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及有關(guan) 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者注冊(ce) 資格。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guan) 人員做好現場踏勘、調查,按照要求編寫(xie) 《勘察綱要》,並對勘察過程中各項作業(ye) 資料驗收和簽字。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guan) 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ye) 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ye) 勘察質量全麵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嚴(yan) 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確保儀(yi) 器、設備的完好。鑽探、取樣的機具設備、原位測試、室內(nei) 試驗及測量儀(yi) 器等應當符合有關(guan) 規範、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職業(ye) 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ye) 人員應當接受專(zhuan) 業(ye) 培訓,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應當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ce) ,歸檔保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委托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工程勘察企業(ye) 有關(guan) 質量管理文件、文字報告、計算書(shu) 、圖紙圖表和原始資料等是否符合有關(guan) 規定和標準;
(二)發現勘察質量問題,及時報告有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ye) 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檢舉(ju) 、投訴工程勘察質量、安全問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企業(ye) 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為(wei) 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或者未提供真實、可靠原始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ye) 未按照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後,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六條 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審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情節嚴(yan) 重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撤銷委托。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ye) 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ye) 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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