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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關(guan) 於(yu) 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guan) 於(yu) 納入國務院決(jue) 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jue) 定》已經第77次部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部長 薑偉(wei) 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關(guan) 於(yu) 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
修改《建設部關(guan) 於(yu) 納入國務院決(jue) 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jue) 定

  
  經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常務會(hui) 議審議,決(jue) 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二、廢止《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2號發布)。

  三、對《建設部關(guan) 於(yu) 納入國務院決(jue) 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135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 “二、工程造價(jia) 谘詢企業(ye) 資質認定條件”、“五、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三、房地產(chan) 估價(jia) 機構資質核準條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ye) 審批條件”的相關(guan) 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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