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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政府信息如何處理
- 時間:2021-09-17 10:42
- 來源:必赢网站
——張某訴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某市某區人民政府
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某項目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方案,被告在法定期間內(nei) 作出答複,告知原告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yu) 主動公開的信息,已經在征收項目所在地公開欄公示。原告不服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應當按照其要求以書(shu) 麵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內(nei) 容。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wei) ,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yu) 行政機關(guan) 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告已在公開欄張貼公示,並在答複書(shu) 中明確告知原告查詢所申請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故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立案審查後,於(yu) 2020年10月作出判決(jue) ,撤銷 一審、二審法院判決(jue) 和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責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屬於(yu) 主動公開範圍且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guan) 是否有義(yi) 務依申請再行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guan)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複,屬於(yu) 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但是,不向特定申請人提供行政機關(guan) 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僅(jin) 限於(yu) 政府信息“確實可見”的情形。是否能認定行政機關(guan) 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不應僅(jin) 以是否告知為(wei) 標準,還應當看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guan) 告知的方式和途徑是否確實能夠獲取信息。
本案中,對於(yu) 信息公告欄這種具有“轉瞬即逝”特性的公開載體(ti) ,簡單的一個(ge) 告知未必會(hui) 滿足申請人能夠獲取他所需要的信息的需求。如果申請人對於(yu) 這類已經主動公開但事後無法查閱的政府信息確有需要,行政機關(guan) 無妨再行提供。
案件提示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踐中,時常會(hui) 出現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已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對此,應當以是否“確實可見”為(wei) 標準,區分作出處理: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shu) 籍等公開出版物”等,就具備“確實可見”的特性。如果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這類公開出版物刊載,申請人再申請公開時,行政機關(guan) 可以拒絕提供相關(guan) 信息,僅(jin) 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申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網站、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以及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shu) 館等可以發布和查閱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對於(yu) 能夠通過這些途徑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同時要確保所申請政府信息的“確實可見”,並保留相關(guan) 證據。如果相關(guan) 政府信息有“轉瞬即逝”的特點,行政機關(guan) 應當從(cong) 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目的出發,向申請人提供相關(guan)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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