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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科技安全
- 時間:2023-08-11 09:08
- 來源:中國建設報
為(wei) 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大數據應用帶來了機遇與(yu) 便利,也帶來了用戶對自身隱私安全的擔憂。據《人臉識別應用公眾(zhong) 調研報告(2020)》顯示,六成受訪者認為(wei) 人臉識別技術有濫用趨勢,三成受訪者表示已因人臉信息泄露、濫用而遭受隱私或財產(chan) 損失。特別是,在一些地方,進小區、取廁紙都要“刷臉”,存在過度采集公民個(ge) 人信息之嫌。可見,科技是一把雙刃劍,如何利用好這把雙刃劍,不僅(jin) 是科技企業(ye) 應該思考的問題。基於(yu) 此,國家網信辦近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wei) 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設置顯著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ge) 人圖像、個(ge) 人身份特征信息隻能用於(yu) 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個(ge) 人單獨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照此規定,人臉識別係統被濫用,大都不是為(wei) 了公共安全考慮,這顯然不具備強製使用人臉識別的必要性。然而,目前法律規定仍較為(wei) 原則,人臉識別數據的采集、存儲(chu) 、使用、加工等行為(wei) 有待規範。
值得關(guan) 注的是,規範人臉識別應用,在地方立法上已開始積極探索。《杭州市物業(ye) 管理條例》中規定,物業(ye) 服務人不得強製業(ye) 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天津市社會(hui) 信用條例》中明確,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ge) 人信息。上海市發布的《公共場所人臉識別分級分類應用規範》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擬為(wei) 公共場所人臉識別的分級分類應用建立推薦性地方標準。
可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關(guan) 鍵是用法治保障科技安全。
對人臉識別作出專(zhuan) 項規定,明確人臉識別的有權使用主體(ti) 、使用目的、使用範圍、使用禁區等,以及被識別對象的救濟路徑、追責手段。比如,禁止企事業(ye) 單位、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等采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
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需遵循事前申請原則,事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說明人臉識別的目的、範圍、數據存儲(chu) 方案、安全措施等,經批準後才能開始進行。
最為(wei) 重要的是,要有專(zhuan) 業(ye) 機構對人臉識別劃定使用邊界,即對人臉識別的使用過程落實“事先告知、事後刪除”等條款作出持續規範。
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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