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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規範行政執法

  對行政執法進行規範、把權力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是群眾(zhong) 關(guan) 注的熱點話題。湖南省製定並施行《湖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通過明確行政執法的概念、共性要求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製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標準和程序,讓執法更加公正文明。

  條例要求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沒收等指標,不得實施逐利執法、選擇性執法、暴力執法等違法活動,不得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chan) 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製措施。規定從(cong) 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並申領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cong) 事行政執法工作。

  有效的社會(hui) 公眾(zhong) 參與(yu) 是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公正、透明、高效的關(guan) 鍵環節,有助於(yu)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公信力。條例明確,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谘詢論證機製,可以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企業(ye) 、村(社區)等作為(wei) 行政執法監督聯係點,可以邀請黨(dang) 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zhuan) 家學者、律師、新聞工作者、基層群眾(zhong) 等作為(wei) 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yu) 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針對特殊事項,條例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進行專(zhuan) 項監督或者督辦。針對行政執法監督與(yu) 其他監督之間的關(guan) 係問題,條例提出,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健全與(yu) 公安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的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結果共享等機製,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製度,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與(yu)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等協作配合。

  崔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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