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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不得在法外隨意增設許可條件

——丁某某等人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許可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某等人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

  2018年6月,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單位聯合製定《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規定既有住宅申請增設電梯需提交無違章的證明。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申請在所在樓房單元增設電梯,提交了該樓房無違章的證明材料,被告核發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證”)。2019年2月,該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接到舉(ju) 報,經調查發現該樓房樓頂存在違法搭建行為(wei) ,建議被告撤銷施工許可證。2019年4月,被告以原告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內(nei) 容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為(wei) 由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撤銷了原告取得的施工許可證。

  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指導意見》作為(wei) 規範性文件,將“無違章”作為(wei) 實施增設施工許可的條件,增加了原告的法外義(yi) 務,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亦不得在法外隨意增設許可條件,增設內(nei) 容不應作為(wei) 作出行政許可的依據,判決(jue) 撤銷《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指導意見》能否作為(wei) 撤銷案涉施工許可證的依據。

  法院生效判決(jue) 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許可法定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lin) 時性的行政許可,臨(lin) 時性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通過地方人大製定地方性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意味著市、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ti) 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事項尚沒有現行法律、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作出過具體(ti) 規定,因《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則許可機關(guan) 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違章的證明。被告將無違章的證明材料作為(wei) 許可條件之一,顯然屬於(yu) 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以外增設新的行政許可條件,增加了原告的法外義(yi) 務,不應作為(wei) 行政行為(wei) 的依據。

  案件提示

  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guan) 應當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權限範圍內(nei) 實施行政行為(wei) ,不得越權實施。具體(ti) 到行政許可中,行政許可機關(guan)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法實施許可。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具體(ti) 規定的,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增加申請人的法外義(yi) 務。對許可違法行為(wei) ,應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處罰,不能“以批代管”。同時,實施許可時不應允許其他行政機關(guan) 借行政許可“搭便車”,以增設許可條件的方式實施其他行政管理之目的。本案中,《指導意見》要求原告提供小區無違章的證明材料顯然屬於(yu) 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以外增設新的行政許可條件,增加了原告的法外義(yi) 務,即屬於(yu) 與(yu) 上位法相抵觸的情形,不應作為(wei) 被告作出撤銷施工許可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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