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lin) 必赢网站!

設為(wei) 首頁   加入收藏

首頁>>bwin官网登录入口>>最新發布>>

謹防惡意設定居住權作為對抗執行的『避風港』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權人對於(yu) 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然而,部分被執行人試圖“鑽空子”,惡意在房屋上設定居住權以對抗法院執行。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執行案件,依法滌除被執行人惡意為(wei) 案外人設定的居住權,使房屋以未負擔居住權的狀態進入司法拍賣程序,有力保障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wei) 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作為(wei) 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住宅居住權一旦設定,依照相關(guan) 司法解釋,在其期限未屆滿或居住權人未死亡前,該住宅就基本排除了通過轉讓、繼承、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的可能。換言之,設定了居住權的住宅在一定期限內(nei) 是不會(hui) 發生物權轉移效力的,由此讓被執行人通過惡意設定居住權對抗執行有機可乘。

  房屋居住權被被執行人惡意設定成為(wei) 對抗執行的“避風港”,主要是其利用了執行須保障其親(qin) 屬有房可住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an) 的規定》中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yang) 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zhai) 。這種人文關(guan) 懷雖然較好解決(jue) 了被執行人房屋拍賣致其親(qin) 屬無房可住的實際問題,但也讓其惡意設定居住權來對抗執行,進而借此逃避債(zhai) 務留下了騰挪空間。

  嚴(yan) 防被執行人利用司法人文關(guan) 懷,把惡意設定居住權作為(wei) 對抗執行的“避風港”,需要嚴(yan) 格把關(guan) 居住權設定暫緩案件執行的適用條件。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對此明確了三種不支持被執行人以房屋居住權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法院應對照具體(ti) 要求進行實質性審查,讓被執行人惡意為(wei) 案外人設置居住權的伎倆(lia) 沒有得逞機會(hui) 。

  惡意設定居住權成為(wei) 被執行人對抗執行的“避風港”,也反映了對這種不法行為(wei) 的震懾不力。在構成要件上,筆者認為(wei) ,這種行為(wei) 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jue) 、裁定罪。在此種情形下,法院不能僅(jin) 滌除已惡意設定的居住權,還應及時出台司法解釋,就被執行人此種行為(wei) 是否可以比照拒不執行判決(jue) 、裁定罪進行懲治作出明確規定。如此,才能倒逼被執行人主動打消把惡意設定居住權作為(wei) 對抗執行“避風港”的歪念,確保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兌(dui) 現。

  張智全




熱點資訊

品牌推薦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