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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為民』需落實『監督為要』
- 時間:2024-06-07 09:48
- 來源:中國建設報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ti) 係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新時代行政執法協調監督(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出係統部署。
行政執法監督作為(wei) 上級行政機關(guan) 對下級行政機關(guan) 行政執法工作的內(nei) 部層級監督,是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統籌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式。行政執法作為(wei) 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關(guan) 鍵環節,一頭連著各級政府,一頭連著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牽涉主體(ti) 多、範圍廣、數量大,不僅(jin) 關(guan) 乎人民群眾(zhong) 對黨(dang) 和政府的信任、對我國法治建設的信心,也直接影響營商環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製度建設,從(cong) 行政執法組織架構到執法權力配置,從(cong) 執法實體(ti) 內(nei) 容到執法程序,從(cong) 執法監督到行政救濟,從(cong) 執法相對人權利保障到執法責任追究,出台了一係列關(guan) 於(yu) 行政執法監督的法規、規章和文件,各地在執法理念上越來越重視以人為(wei) 本,程序意識不斷增強,執法結果向著公正、透明、人性化的方向持續進步。
但是,當前各地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不容忽視。行政執法監督距離“全領域監督、全方位監督、全過程監督”的目標還存在一定差距,各地關(guan) 於(yu)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nei) 容和範圍存在差異,監督形式的邊界不夠清晰、監督手段剛性不足、監督力量不夠強。
要落實“執法為(wei) 民”,首先要落實“監督為(wei) 要”。必須進一步完善監督體(ti) 係,特別是要根據政府工作部門的不同特點,理順“塊”和“條”之間行政執法監督的不同機製和監督重點。明確監督的內(nei) 容,把行政執法重要製度、行政執法責任製落實情況、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等納入監督範圍。通過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ti)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大對行政執法監督主體(ti) 的監督力度,確保行政執法規範化、常態化。
改進監督方法,推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數字化建設,積極探索“數字+執法”模式,借助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搭建執法平台,實現執法行為(wei) 全過程記錄、全閉環管理。實現一網統管,探索推進執法監管相關(guan) 應用係統的部門、人員和事項全覆蓋,讓所有執法行為(wei) 統一記錄、調度事項統一處理、執法過程有跡可循。
高質量的行政執法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各地應重視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加大投入,選準配強與(yu)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確保監督力量充足、業(ye) 務精湛、監督有效。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責任追究機製,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和監督人員出現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問題進行嚴(yan) 肅追責。
加大監督力度,必須不斷拓寬監督渠道,積極推行行政執法人民群眾(zhong) 滿意度第三方測評等措施,發揮社會(hui) 監督作用,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ye) 代表、專(zhuan) 家學者、媒體(ti) 記者、群眾(zhong) 代表等參與(yu) 行政執法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取得監督實效。
錢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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