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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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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四次會(hui) 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告內(nei) 容準則
第三章 廣告行為(wei) 規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ye) 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e) 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wei) 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wei) 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yi) 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nei) 容,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nei) 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cong) 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zheng) 。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廣告管理相關(guan) 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廣告管理相關(guan) 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ye) 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製定行業(ye) 規範,加強行業(ye) 自律,促進行業(ye) 發展,引導會(hui) 員依法從(cong) 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ye) 誠信建設。
第二章 廣告內(nei) 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chan) 地、用途、質量、成分、價(jia) 格、生產(chan) 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nei) 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jia) 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nei) 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jun) 旗、軍(jun) 歌、軍(jun) 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的名義(yi) 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yan) 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hui) 安定,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chan) 安全,泄露個(ge) 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hui) 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hui) 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nei) 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nei) 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chan) 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內(nei) 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yu) 許可的內(nei) 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nei) 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nei) 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zhuan) 利產(chan) 品或者專(zhuan) 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zhuan) 利號和專(zhuan) 利種類。
未取得專(zhuan) 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zhuan) 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zhuan) 利權的專(zhuan) 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zhuan) 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wei) 廣告。
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yu) 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chan) 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隻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zhuan) 業(ye) 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yu) 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nei) 容。
藥品廣告的內(nei) 容不得與(yu)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shu) 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jin) 供醫學藥學專(zhuan) 業(ye) 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shu) 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mai) 和使用”。
推薦給個(ge) 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chan) 品說明書(shu) 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mai) 和使用”。醫療器械產(chan) 品注冊(ce) 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nei) 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nei) 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shu) ”。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yu) 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wei) 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yu) 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nei) 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yang) 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er) 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 農(nong) 藥、獸(shou) 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或者專(zhuan) 業(ye) 人士、用戶的名義(yi) 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麵;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nei) 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chuan) 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nei) 容。
煙草製品生產(chan) 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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