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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
- 時間:2018-08-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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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chuan) 無節製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ti) 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曆或者合格證書(shu) ,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guan) 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yu) 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專(zhuan) 業(ye) 人士、受益者的名義(yi) 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yu) 其相關(guan) 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專(zhuan) 業(ye) 人士、受益者的名義(yi) 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chan) 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麵積應當表明為(wei) 麵積或者套內(nei) 麵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ti) 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guan) 價(jia) 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ye) 、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chuan) 。
第二十七條農(nong) 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chan) 苗種和種養(yang) 殖廣告關(guan) 於(yu) 品種名稱、生產(chan) 性能、生長量或者產(chan) 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jia) 值、經濟價(jia) 值、適宜種植或者養(yang) 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麵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或者專(zhuan) 業(ye) 人士、用戶的名義(yi) 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wei) 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chan) 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jia) 格、生產(chan) 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nei) 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jia) 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yu) 商品或者服務有關(guan) 的允諾等信息與(yu) 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mai) 行為(wei) 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wei) 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廣告行為(wei) 規範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從(cong) 事廣告發布業(ye) 務的,應當設有專(zhuan) 門從(cong) 事廣告業(ye) 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yu) 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shu) 麵合同。
第三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zheng) 。
第三十二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yi) 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shu) 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的名義(yi) 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shu) 麵同意。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ye) 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製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guan) 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nei) 容。對內(nei) 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wei) 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內(nei) 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er) 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xi) 冊(ce) 、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nei) 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mai) 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wei) 。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製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chan) 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guan) 、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控製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係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cong) 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麵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guan) 閉標誌,確保一鍵關(guan) 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ye) 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chuan) 輸、發布平台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製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nong) 藥、獸(shou) 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guan) 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guan) )對廣告內(nei) 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guan)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jue) 定,並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guan) 應當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批準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偽(wei) 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第四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cong) 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guan) 人員,對有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guan) 證明文件;
(四)查閱、複製與(yu) 涉嫌違法廣告有關(guan) 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guan) 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yu) 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guan) 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製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wei) 。
第五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wei) 規範。
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ye) 秘密負有保密義(yi) 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投訴、舉(ju) 報違反本法的行為(wei)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受理投訴、舉(ju) 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ju) 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ju) 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guan) 或者監察機關(guan) 舉(ju) 報。接到舉(ju) 報的機關(guan) 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ju) 報人。
有關(guan) 部門應當為(wei) 投訴、舉(ju) 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hui) 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行為(wei) ,依法進行社會(hui) 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nei) 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兩(liang) 年內(nei) 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wei) 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wan) 元以上二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guan) 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nei) 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兩(liang) 年內(nei) 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wei) 或者有其他嚴(yan) 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wan) 元以上二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guan) 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ye) 務、吊銷營業(ye) 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wei)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mai) 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chang) 。
關(guan) 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yu) 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yu) 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guan) 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nei) 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er) 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zhong) 傳(chuan) 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nei) 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guan) 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nei) 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yu) 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nong) 藥、獸(shou) 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chan) 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nong) 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chan) 苗種和種養(yang) 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wei) 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內(nei) 或者利用與(yu) 中小學生、幼兒(er) 有關(guan) 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wei) 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guan) 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ye) 務、吊銷營業(ye) 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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