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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 時間:2020-08-12 20:51
- 來源:必赢网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一次會(hui) 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ge) 人,為(wei)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wei) 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ti) 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guan)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
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ge) 人向境內(nei) 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an) 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wei) 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wei) 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wei) 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yu) 納稅人生產(chan) 經營活動相關(guan) 的其他地點,具體(ti) 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ti) 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chan) 業(ye) 和群體(ti) 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與(yu) 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yu) 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yi) 務人為(wei) 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yi) 務的單位和個(ge) 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guan) 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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