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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
- 時間:2013-11-14 18:32
- 來源:新華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chan) (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le) 設施、場(廠)內(nei) 專(zhuan) 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wei) 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chan) 、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guan) 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jue)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chan) 、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製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chan) 、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chan) 、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guan)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guan) 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製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ye) 協會(hui) 應當加強行業(ye) 自律,推進行業(ye) 誠信體(ti) 係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guan) 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chuan) 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wei) ,接到舉(ju) 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chan) 、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chan) 、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chan) 、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chan) 、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e) 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e) 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cong) 事相關(guan) 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e) 人員應當嚴(yan) 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製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chan) 、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chan) 、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yang) ,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yu) 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谘詢機構或者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chan) 、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guan) 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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