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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4)
- 時間:2013-11-14 18:32
- 來源:新華社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chan) 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nei) ,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shu) 。登記標誌應當置於(yu) 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製度,製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chan) 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ang) 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guan) 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yi) 器儀(yi) 表的維護保養(yang) 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le) 設施等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yu) 特種設備安全相關(guan) 的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屬於(yu) 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ye) 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yi) 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yi) 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ge) 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yu) 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jue) 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guan) 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ye) 人員在作業(ye) 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guan) 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ye) 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麵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le) 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le) 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le) 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yu) 易於(yu) 為(wei) 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zhong) 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le) 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cong) 有關(guan) 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cong) 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yang) 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yang) 中嚴(yan) 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yang) 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yang) 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 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yang) 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yang) 和安全運行方麵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yan) 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yan) 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jia) 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yi) 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shu) 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shu) 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yang) 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cong) 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yu) 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yu) 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製度、責任製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ti) 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對氣體(ti) 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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