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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執法質量的重要舉措
- 時間:2022-08-26 12:34
- 來源:中國建設報
——《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解讀
□ 白 陽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從(cong) 國家層麵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製定和管理有什麽(me) 要求?過度處罰等執法問題怎麽(me) 解決(jue) ?針對意見中的熱點問題,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作出解讀。
製定和管理有什麽(me) 要求?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guan) 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ti) 尺度和標準。意見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製定和管理要堅持法製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製定要於(yu) 法於(yu) 規有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guan) 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程序、種類、幅度的規定。要嚴(yan) 格遵循法定程序,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guan) 係人的知情權和參與(yu) 權。要綜合考慮行政職權的種類,以及行政執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等因素,應確屬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hui) 公序良俗和公眾(zhong) 合理期待。
“要切實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為(wei) 市場主體(ti) 和人民群眾(zhong) 提供便利。”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如何避免基準過多過亂(luan) ?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guan) 可以依法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踐中,如何避免行政裁量權基準過多過亂(luan) ?
意見明確了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方麵的權限,並要求各製定主體(ti) 要嚴(yan) 格履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職責。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yi) 務或者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guan) 已經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guan) 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下級行政機關(guan) 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範圍內(nei) 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guan) 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製,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nei) 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係統。同時,建立備案審查機製,發現行政裁量權基準與(yu) 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備案審查機關(guan) 要依法予以糾正。
以罰代管等執法問題怎麽(me) 解決(jue) ?
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等執法問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為(wei) 有效防止和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意見作出專(zhuan) 門規定,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適當。
意見規定,行政機關(guan) 要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yan) 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針對逐利執法問題,意見要求,依法合理細化具體(ti) 情節、量化罰款幅度,堅決(jue) 避免亂(luan) 罰款,嚴(yan) 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嚴(yan) 格禁止以罰款數額進行排名或者作為(wei) 績效考核的指標。
“要堅持處罰與(yu) 教育相結合,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作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guan) 要加強對當事人的批評教育,防止違法行為(wei) 再次發生。”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意見如何落實落地?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為(wei) 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下一步將著力推動意見的組織實施和宣傳(chuan) 培訓,推動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進一步完善。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業(ye) 務培訓,各級行政執法機關(guan) 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熟練運用行政裁量權基準解決(jue) 執法問題的能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ti) 係,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nei) 容,加強統籌協調,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
“已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動態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未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根據工作需要認真研究論證。”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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