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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嚴格評估嚴防行政處罰裁量權濫用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修訂後的《關(guan) 於(yu) 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針對個(ge) 案中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經過一定程序可以調整適用的規定;明確需要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下減輕行政處罰的,在明確具體(ti) 情節、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前,應當嚴(yan) 格進行評估,避免裁量權濫用。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這些“以人為(wei) 本”的規定,在對行政處罰相對人展現法律人文關(guan) 懷的同時,也給如何確保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濫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來,各地在推進“放管服”改革過程中,陸續推出了“首違不罰”、輕微違法減輕處罰或免罰等諸多體(ti) 現人性化的行政執法方式,既較好維護了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又有效助力了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打造,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然而,行政執法方式的人性化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嚴(yan) 防行政處罰裁量權濫用,則完全有可能反過來傷(shang) 害公平正義(yi) 。《關(guan) 於(yu) 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明確對法定幅度以下減輕行政處罰提出事前嚴(yan) 格評估的要求,其用意正在於(yu) 此。

  法律是抽象的,因執法者的理解不同,在對具體(ti) 違法行為(wei) 進行處罰時,難免存在處罰結果不一致的情形。這種處罰差異,本質上涉及處罰裁量權的規範,需要量身打造遏製處罰裁量權濫用的製度規範,否則,難以發揮良法善治的作用。

  事前對減輕處罰的行政處罰開展評估,無疑是遏製行政裁量權濫用的優(you) 選路徑。此舉(ju) 最大的優(you) 勢在於(yu) ,執法者能夠盡量傾(qing) 聽各方的不同意見、凝聚各方智慧,並通過嚴(yan) 格評估,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與(yu) 上位法相悖進行比對,從(cong) 而有助於(yu) 讓行政處罰最大程度契合立法精神,有效減少和杜絕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任性行為(wei) 。

  事前對減輕行政處罰開展嚴(yan) 格評估,不失為(wei) 嚴(yan) 防行政處罰裁量權濫用的良方。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精心做好行政處罰的事前評估,讓其成為(wei) 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避免權力濫用的利器,促使行政處罰的執法適用在實踐中釋放出法律“鐵麵無私”和“柔情似水”相得益彰的正能量。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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