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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屬於行政處罰
- 時間:2023-03-06 10:34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某公司訴某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撤銷行政許可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2021年1月,被告以原告利用虛假材料欺騙取得房屋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為(wei) 由,撤銷了其取得的二級資質。原告認為(wei) 被告作出的撤銷許可決(jue) 定為(wei) 行政處罰,其於(yu) 2017年取得的案涉行政許可應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wei) 在二年內(nei) 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故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jue)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撤銷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屬於(yu) 行政處罰。
法院判決(jue) 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業(ye) 企業(ye) 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ye)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業(ye) 企業(ye) 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guan) 予以撤銷。由此可知,如果原告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業(ye) 企業(ye) 資質之情形,被告可以依據前述規定決(jue) 定撤銷原告已經取得的業(ye) 企業(ye) 資質。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係提交虛假申請材料取得資質,其在提出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申請時,實質上並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不滿足資質許可條件,被告對此事實認定正確。另,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於(yu) 2017年作出的《關(guan) 於(yu)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撤銷公司登記”法律性質問題的答複意見》(法工委複〔2017〕2號)中答複:“行政許可法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guan) 違法履行職責而準予行政許可的撤銷作了規定,第二款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撤銷作了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照行政許可法的上述規定,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對違法行為(wei) 的糾正,不屬於(yu) 行政處罰。”故,原告認為(wei) 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guan) 規定,缺乏法律依據。綜上,本案被訴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被告撤銷原告資質許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辦案體(ti) 會(hui)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guan) 提交有關(guan) 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nei) 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上述規定,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對違法行為(wei) 的糾正,不屬於(yu)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wei) 在二年內(nei) 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cong) 違法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wei) 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cong) 行為(wei) 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告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一直處於(yu) 持續違法狀態之中,在該違法行政許可被糾正之前,其持證施工的行為(wei) 也一直處於(yu) 違法狀態中。故,即使案涉撤銷行政許可決(jue) 定屬於(yu) 行政處罰,該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追溯時效亦應當從(cong) 行為(wei) 終了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兩(liang) 年追責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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