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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製宜強監督 各具特色增效能
- 時間:2023-04-21 09:56
- 來源:中國建設報
——多地修訂出台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本報記者 林 培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是推動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抓手和保障。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為(wei) 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行政執法提出了一係列新要求、新舉(ju) 措,明確了新時代行政執法的目標和重點任務。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製和能力建設,嚴(yan) 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提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製和能力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範保障、督促指導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縣鄉(xiang) 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ti) 係。
為(wei) 深入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不斷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近期,多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修訂、出台、施行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以提高行政執法監督的製度化和規範化水平,以高質量監督製度全方位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理順條塊 完善監督體(ti) 係
上海市在長期實踐中總結了不少行政執法監督的經驗做法,《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將這些行之有效的監督方式、措施通過規章形式予以固定,已於(yu) 本月開始施行。《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將該市各有關(guan) 文件中關(guan) 於(yu) 行政執法監督的要求進行了係統梳理。最值得關(guan) 注的是,根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不同特點,理順了“塊”和“條”之間行政執法監督的不同機製和監督重點。
《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規定了市、區、街道鄉(xiang) 鎮三級行政執法監督體(ti) 係。明確了市和區兩(liang) 級政府對轄區內(nei) 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監督,具體(ti) 工作分別由市和區司法行政部門承擔。街道鄉(xiang) 鎮自身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由其屬地司法所協調推進。明確上級部門對下級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監督,具體(ti) 工作一般由部門內(nei) 設的法製機構或者指定機構承擔。
針對目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將行政執法重要製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責任製落實情況、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nei) 容4個(ge) 方麵納入監督範圍,並分別明確了各自主要內(nei) 容。同時,明確了行政執法統計監測、專(zhuan) 項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專(zhuan) 項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評議、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wei) 監督6類行政執法監督類型,並分別規定了適用條件和主要內(nei) 容。還規定了查閱、調取行政執法案卷或者視聽資料、實地調查等7類監督具體(ti) 措施。明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在實施監督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使用一種或者多種監督措施。
《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強調將監督結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ti) 係,作為(wei) 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和相關(guan) 人員問責追責的重要依據。
修訂新規 建立谘詢機製
原《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已經實施20多年,實踐中存在行政執法監督體(ti) 製不清、手段單一、效能低下的現象。為(wei) 此,江蘇省對其進行修訂,改進行政執法監督的監督範圍和內(nei) 容、規範監督程序、創新監督方式、提升監督效能。修訂後的《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於(yu) 本月開始施行。
為(wei) 了避免行政執法監督流於(yu) 形式,《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對行政執法監督主體(ti) 的監督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具體(ti) 包括: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ti)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重大行政處罰決(jue) 定備案;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guan) 資料,聽取行政機關(guan) 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陳述事實、說明理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yu) 監督事項相適應的其他監督方式。
行政執法麵廣、涉及相對人多、社會(hui) 影響大,有些行政執法涉及的法律關(guan) 係複雜,為(wei) 此,《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充分發揮專(zhuan) 家學者的智力支持作用,建立谘詢論證機製和行政執法監督員製度。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建立谘詢論證機製。邀請專(zhuan) 業(ye) 人士組成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谘詢委員會(hui) ,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進行商議。組建由專(zhuan) 家、學者以及專(zhuan) 業(ye) 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組成的谘詢論證專(zhuan) 業(ye) 人員庫,為(wei)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同時,借鑒其他地區的有益經驗,確立了行政執法監督員製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hui) 知名人士、專(zhuan) 家學者等作為(wei)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yu) 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為(wei) 提升行政執法監督的效能,《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行為(wei) ,由政府負責人簽發督查令,責成有關(guan) 機關(guan) 依法查處;監督部門發現問題進行處理時,應當製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shu) 或者決(jue) 定書(shu) ,有關(guan) 行政執法機關(guan) 應當將處理情況報監督部門;對產(chan) 生重大社會(hui) 影響的行政執法事件、重複發生的類型化行政執法事件、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行政執法事件,監督部門可以采取發出書(shu) 麵督查函或者組成督查組等方式進行督查。
解決(jue) 問題 優(you) 化營商環境
現行的《拉薩市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拉薩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的行政執法機關(guan) 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長期以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行政執法監督主體(ti) 單一,導致公信力不足;監督渠道不暢、力度不大、手段不多,行政執法監督可能流於(yu) 形式;監督隊伍建設滯後,監督工作缺乏指導,部分監督權得不到有效行使和落實等。為(wei) 此,拉薩市以問題為(wei) 導向製定《拉薩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將於(yu) 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施行後,將解決(jue) 執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促進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
《拉薩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突出社會(hui) 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wei) 行政執法機關(guan) 的行政執法行為(wei) 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投訴或者舉(ju) 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應當公開網絡、電話、信箱等投訴舉(ju) 報渠道,受理投訴舉(ju) 報。投訴舉(ju) 報受理和處理情況應當書(shu) 麵反饋投訴舉(ju) 報人。
《拉薩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序,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立案調查後,確認行政執法機關(guan) 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執法行為(wei) 存在違法或不當的,依法製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shu) 》責令其限期改正。被監督機關(guan) 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wei) 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guan) 可以根據行政執法行為(wei) 的性質、程度等情況,依法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責令補正或者改正、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處理決(jue) 定,製發《行政執法監督決(jue) 定書(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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