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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新規9月起施行
- 時間:2023-09-01 10:23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本報記者 林 培
9月,一批新規開始施行,重點關(guan) 注無障礙環境及生態環境。
建設無障礙環境
讓城市更加溫暖
目前,我國有8500多萬(wan) 殘疾人,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超過2.8億(yi) 。無障礙環境建設關(guan) 係到殘疾人、老年人的生活品質和生活尊嚴(yan) ,直接涉及人民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以下簡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於(yu) 9月1日起施行。作為(wei) 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專(zhuan) 門性法律,這部法律為(wei) 新時代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yu) 和融入社會(hui) 生活,促進社會(hui) 全體(ti) 人員共享經濟社會(hui) 發展成果,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的重點群體(ti) 是殘疾人、老年人,同時強調惠及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應與(yu) 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原則。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義(yi) 務,嚴(yan) 格確保無障礙設施建設質量。強調殘疾人集中就業(ye) 單位、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等重點單位、區域、場所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規定對既有和設施的改造,明確政府職責和具體(ti) 責任人的義(yi) 務,對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作出專(zhuan) 門規定。針對“重建設輕維護”問題,規定有關(guan) 主體(ti) 的維護和管理義(yi) 務。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明確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為(wei) 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無障礙信息交流方式發布突發事件信息,要求藥品生產(chan) 經營者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shu) 。對電視台、網站、圖書(shu) 館、博物館、電信業(ye) 務經營者、圖書(shu) 、報刊、硬件終端產(chan) 品、自助公共服務終端設備、便民熱線、緊急呼叫係統等提供無障礙信息作出規定。同時,《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經費保障、無障礙環境理念宣傳(chuan) 教育、無障礙環境標準體(ti) 係建設作出規定。規定將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作為(wei)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等創建活動的重要內(nei) 容。
保護地球“第三極”
守住生態安全邊界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亞(ya) 洲水塔、地球“第三極”,是關(guan) 係中華民族生存和長遠發展的重要生態屏障,保護青藏高原生態環境是“國之大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以下簡稱《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於(yu) 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從(cong) 國家層麵立法規範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專(zhuan) 門法律,將為(wei) 青藏高原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聚焦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主要矛盾、特殊問題、突出特點,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綜合治理、係統治理、源頭治理,明確適用範圍,確立基本原則,健全管理體(ti) 製,統籌生態安全布局,加強生態保護修複,強化生態風險防控,加大保障、監督和處罰力度。
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的特殊性和獨特性,決(jue) 定了《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不僅(jin) 需要將國家環境與(yu) 資源保護的重要製度分別納入生態安全布局、生態保護修複和生態風險防控等環節並做好製度銜接,還要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的特殊製度作出規定。比如,在生態安全布局方麵,該法除了將“三線一單”要求納入其中外,還規定了青藏高原國土空間利用和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自然保護地體(ti) 係建設等製度措施。
在生態保護修複方麵,《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對“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生態要素保護與(yu) 修複、生物多樣性保護和三江源等核心區域保護等規定一體(ti) 化保護和係統治理製度,強化對旅遊、山地戶外運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在強化生態風險防控方麵,《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要求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體(ti) 係,在不幹擾自然狀況的前提下做好各類監測預警、調查評估和預防控製等工作。
明確案件舉(ju) 證規則
追究侵權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yu) 9月1日起施行。《規定》深入研究、係統解決(jue) 生態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證據規則問題,確保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製度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正確實施。
作為(wei) 民法典綠色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侵權責任編專(zhuan) 章規定了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對生態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舉(ju) 證責任等內(nei) 容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嚴(yan) 格遵循立法原意,立足審判實際,深入研究、係統解決(jue) 生態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證據規則問題,確保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製度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正確實施。
舉(ju) 證責任是“民事訴訟的脊梁”,在民事證據規則體(ti) 係中居於(yu) 基礎性地位。《規定》采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規範說,嚴(yan) 格按照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的舉(ju) 證責任。
關(guan) 於(yu) 證明標準,《規定》指出,對於(yu)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達到證明標準未予認定的事實,在因同一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wei) 提起的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有關(guan) 事實和證據,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關(guan) 於(yu) 證據共通原則,《規定》指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後申請撤回該證據,或者聲明不以該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不影響其他當事人援引該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以及人民法院對該證據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放棄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請調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證據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此外,《規定》還對專(zhuan) 家證據製度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中的重難點問題,以及損失、費用的酌定問題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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