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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時間:1970-01-01 08:00
- 來源:未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ti)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協議。婚姻、收養(yang) 、監護等有關(guan) 身份關(guan) 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yi) 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hui) 公德,不得擾亂(luan) 社會(hui) 經濟秩序,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yi) 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shu) 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shu) 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shu) 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
第十一條 書(shu) 麵形式是指合同書(shu) 、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chuan) 、傳(chuan)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nei) 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nei) 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jia) 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jue) 爭(zheng) 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nei) 容具體(ti) 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jia) 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shu) 、商業(ye) 廣告等為(wei) 要約邀請。商業(ye) 廣告的內(nei) 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wei) 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wei) 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wei) 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yu) 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wei) 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wei) 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ei) 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xi) 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wei) 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ei) 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chuan) 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xi) 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wei) 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yu) 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wei) 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ei) 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要約的內(nei) 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ei) 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wei) 新要約。有關(guan) 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jia) 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jue) 爭(zheng) 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nei) 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nei) 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ei) 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ei) 容以承諾的內(nei) 容為(wei) 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shu) 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shu) 。簽訂確認書(shu) 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第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wei) 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e) 地為(wei) 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e) 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wei) 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shu) 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wei) 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shu) 麵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shu) 麵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yi) 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shu) 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yi) 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guan)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yi) 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wei) 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yu) 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zheng) 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liang) 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yu)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yu) 訂立合同有關(guan) 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wei) 。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e) 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e) 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wei) 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wei) 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wei) 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yu) 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ge) 月內(nei) 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wei)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wei) 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yi) 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yu) 為(wei) 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ge) 月內(nei) 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wei)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wei) 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yi) 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wei) 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wei) 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wei) 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an)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ti) 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shang) 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an) 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ei) 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 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guan) 解決(jue) 爭(zheng)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an) ,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jia) 補償(chang)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chang) 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ti) 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an) 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ti) 、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yi) 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xi) 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yi) 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jia) 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ei) 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guan) 條款或者交易習(xi) 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guan) 合同內(nei) 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jia) 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jia) 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jia) 或者政府指導價(jia) 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an) 的,在不動產(chan) 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yi) 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zhai) 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zhai) 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yu) 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yi) 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jia) 或者政府指導價(jia) 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nei) 政府價(jia) 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jia) 格計價(jia)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jia) 格上漲時,按照原價(jia) 格執行;價(jia) 格下降時,按照新價(jia) 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jia) 格上漲時,按照新價(jia) 格執行;價(jia) 格下降時,按照原價(jia) 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zhai) 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zhai) 務的,債(zhai) 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zhai) 務或者履行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zhai) 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zhai) 權人履行債(zhai) 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zhai) 務或者履行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債(zhai) 務人應當向債(zhai) 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zhai) 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zhai) 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zhai) 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yan) 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chan) 、抽逃資金,以逃避債(zhai) 務;
(三)喪(sang) 失商業(ye) 信譽;
(四)有喪(sang) 失或者可能喪(sang) 失履行債(zhai) 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ei) 未恢複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 債(zhai) 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zhai) 務人,致使履行債(zhai) 務發生困難的,債(zhai) 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zhai) 權人可以拒絕債(zhai) 務人提前履行債(zhai) 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zhai) 權人利益的除外。債(zhai) 務人提前履行債(zhai) 務給債(zhai) 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zhai) 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 債(zhai) 權人可以拒絕債(zhai) 務人部分履行債(zhai) 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zhai) 權人利益的除外。債(zhai) 務人部分履行債(zhai) 務給債(zhai) 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zhai) 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因債(zhai) 務人怠於(yu) 行使其到期債(zhai) 權,對債(zhai) 權人造成損害的,債(zhai) 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yi) 代位行使債(zhai) 務人的債(zhai) 權,但該債(zhai) 權專(zhuan) 屬於(yu) 債(zhai) 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zhai) 權人的債(zhai) 權為(wei) 限。債(zhai) 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zhai) 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zhai) 務人放棄其到期債(zhai) 權或者無償(chang) 轉讓財產(chan) ,對債(zhai) 權人造成損害的,債(zhai) 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zhai) 務人的行為(wei) 。債(zhai) 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jia) 轉讓財產(chan) ,對債(zhai) 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zhai) 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zhai) 務人的行為(wei)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zhai) 權人的債(zhai) 權為(wei) 限。債(zhai) 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zhai) 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zhai) 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ei) 行使。自債(zhai) 務人的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五年內(nei) 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yi) 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nei) 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wei) 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zhai) 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zhai) 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zhai) 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zhai) 務人不發生效力。債(zhai) 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zhai) 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yu) 債(zhai) 權有關(guan) 的從(cong) 權利,但該從(cong) 權利專(zhuan) 屬於(yu) 債(zhai) 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zhai) 務人接到債(zhai) 權轉讓通知後,債(zhai) 務人對讓與(yu) 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zhai) 務人接到債(zhai) 權轉讓通知時,債(zhai) 務人對讓與(yu) 人享有債(zhai) 權,並且債(zhai) 務人的債(zhai) 權先於(yu) 轉讓的債(zhai) 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zhai) 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zhai) 務人將合同的義(yi) 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zhai) 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zhai) 務人轉移義(yi) 務的,新債(zhai) 務人可以主張原債(zhai) 務人對債(zhai) 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zhai) 務人轉移義(yi) 務的,新債(zhai) 務人應當承擔與(yu) 主債(zhai) 務有關(guan) 的從(cong) 債(zhai) 務,但該從(cong) 債(zhai) 務專(zhuan) 屬於(yu) 原債(zhai) 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yi) 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yi) 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yi) 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yi) 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zhai) 權人和債(zhai) 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yi) 務享有連帶債(zhai) 權,承擔連帶債(zhai) 務。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yi) 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yi) 務終止:
(一)債(zhai) 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zhai) 務相互抵銷;
(四)債(zhai) 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zhai) 權人免除債(zhai) 務;
(六)債(zhai) 權債(zhai) 務同歸於(yu) 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yi) 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xi) 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yi) 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zhai) 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zhai) 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nei) 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zhai) 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wei)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nei) 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求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chang) 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yi) 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zhai) 務,該債(zhai) 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zhai) 務與(yu) 對方的債(zhai) 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zhai) 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zhai) 務的,債(zhai) 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zhai) 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zhai) 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zhai) 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yu) 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zhai) 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jia) 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zhai) 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zhai) 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zhai) 權人或者債(zhai) 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zhai) 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zhai) 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zhai) 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zhai) 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zhai) 權人對債(zhai) 務人負有到期債(zhai) 務的,在債(zhai) 權人未履行債(zhai) 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zhai) 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zhai) 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ei) 不得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zhai) 權人免除債(zhai) 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zhai) 務的,合同的權利義(yi) 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zhai) 權和債(zhai) 務同歸於(yu) 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yi) 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 表明不履行合同義(yi) 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jia) 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jia) 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zhai) 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zhai) 務的標的不適於(yu) 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zhai) 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jia) 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yi) 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額應當相當於(yu) 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an) 生的損失賠償(chang) 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yu) 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yu) 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zhai) 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wei) 債(zhai) 權的擔保。債(zhai) 務人履行債(zhai) 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jia) 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zhai) 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zhai) 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提供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chang)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jue) 。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wei) ,分割對方人身、財產(chan) 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zheng) 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guan) 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xi) 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liang) 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yi) 。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zheng) 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yu) 合同有最密切聯係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nei)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wei) ,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jue) 合同爭(zheng) 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戴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jue) 、仲裁裁決(jue) 、調解書(shu) ;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mai) 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zheng) 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wei) 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分割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zheng) 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訴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
分 則
第九章 買(mai) 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mai) 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yu) 買(mai) 受人,買(mai) 受人支付價(jia) 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mai) 賣合同的內(nei) 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yu) 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製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mai) 賣合同中約定買(mai) 受人未履行支付價(jia) 款或者其他義(yi) 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yu) 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mai) 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yi) 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xi) 慣向買(mai) 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guan) 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chan) 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an) 權不屬於(yu) 買(mai) 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nei) 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wei) 買(mai) 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wei) 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mai) 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mai) 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e) 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mai) 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mai) 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mai) 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mai) 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mai) 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yu) 交付地點,買(mai) 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mai) 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guan) 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mai) 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mai) 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mai) 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買(mai) 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mai) 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yi) 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 買(mai) 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mai) 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yi) 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 買(mai) 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jia) 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guan) 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mai) 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mai) 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ei) 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mai) 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ei) 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mai) 受人怠於(yu) 通知的,視為(wei) 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mai) 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nei) 通知出賣人。買(mai) 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ei) 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wei) 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liang) 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mai) 受人不受前兩(liang) 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製。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mai) 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jia) 款。對價(jia) 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買(mai) 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jia) 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mai) 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e) 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jia) 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wei) 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 買(mai) 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jia) 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mai) 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mai) 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mai) 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jia) 格支付價(jia) 款;買(mai) 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an) 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chan) 生的孳息,歸買(mai) 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yu) 從(cong) 物。因標的物的從(cong) 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yu) 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條 標的物為(wei) 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mai) 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yu) 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jia) 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mai) 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mai) 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mai) 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yu) 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mai) 受人未支付到期價(jia) 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jia) 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mai) 受人支付全部價(jia) 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mai) 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一百六十八條 憑樣品買(mai) 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yu) 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條 憑樣品買(mai) 賣的買(mai) 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yu) 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mai) 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mai) 賣的買(mai) 受人在試用期內(nei) 可以購買(mai) 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mai) 。試用期間屆滿,買(mai) 受人對是否購買(mai) 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wei) 購買(mai) 。
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mai) 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chang) 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mai) 賣合同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mai) 賣合同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jia) 、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chan) 權分界處為(wei) 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lin) 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十一章 贈與(yu) 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yu) 合同是贈與(yu) 人將自己的財產(chan) 無償(chang) 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yu) 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yu) 人在贈與(yu) 財產(chan) 的權利轉移之間可撤銷贈與(yu)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hui) 公益、道德義(yi) 務性質的贈與(yu)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yu)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yu) 的財產(chan) 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guan) 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hui) 公益、道德義(yi) 務性質的增與(yu)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yu) 合同,贈與(yu) 人不交付贈與(yu) 的財產(chan) 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yu) 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yu) 的財產(chan) 毀損、滅失的,贈與(yu) 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yu) 可以附義(yi) 務。贈與(yu) 附義(yi) 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yi) 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yu) 的財產(chan) 有瑕疵的,贈與(yu) 人不承擔責任。附義(yi) 務的贈與(yu) ,贈與(yu) 的財產(chan) 有瑕疵的,贈與(yu) 人在附義(yi) 務的限度內(nei) 承擔與(yu) 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yu) 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yu) 人可以撤銷贈與(yu) :
(一)嚴(yan) 重侵害贈與(yu) 人或者贈與(yu) 人的近親(qin) 屬;
(二)對贈與(yu) 人有扶養(yang) 義(yi) 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yu) 合同約定的義(yi) 務。
贈與(yu) 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一起一年內(nei) 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wei) 致使贈與(yu) 人殘廢或者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贈與(yu) 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yu) 。贈與(yu) 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yu) 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yu) 的財產(chan) 。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yu) 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yan) 重影響其生產(chan) 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yu) 義(yi) 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shu) 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yu) 借款有關(guan) 的業(ye) 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guan) 財務會(hui) 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ye) 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yu) 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chang) 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wei) 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an) 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ge) 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shu) 麵形式的,視為(wei) 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yi) 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yi) 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yu) 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yu) 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ei)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ou) 先購買(mai) 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yu) 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wei)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yu) 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wei) 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mai) 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mai) 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yu) 受領標的物有關(guan) 的買(mai) 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mai) 賣合同義(yi) 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mai) 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yu) 承租人有關(guan) 的合同內(nei) 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an) 的,租賃物不屬於(yu) 破產(chan) 財產(chan) 。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mai) 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shang) 害或者財產(chan) 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nei) 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yu) 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jia) 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十五章 運輸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yu) 答複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yi) 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yi) 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履行義(yi) 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guan) 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jia) 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發包人支付價(jia) 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yu) 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yu) 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ge) 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ge) 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yu)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yi) 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ti) 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提交有關(guan) 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nei) 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jia) 、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yu) 監理人采用書(shu) 麵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yu) 監理人的權利和義(yi) 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ye) 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ye) 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chang) 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shu) 、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jia) 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chang) 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無償(chang)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nei) 造成人身和財產(chan)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chang) 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chang) 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jia)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nei) 支付價(jia) 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jia) 、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yu) 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jia) ,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jia) 款就該工程折價(jia) 或者拍賣的價(jia) 款優(you) 先受償(chang) 。
第二百八十七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cong) 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cong) 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nei) 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xi) 慣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nei) 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yi) 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第二百九十七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guan) 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guan) 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 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shang) 亡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但傷(shang) 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shang) 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yu) 按照規定免票、持優(you) 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質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guan) 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簽,並將有關(guan) 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shu) 麵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chan) 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三百零八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chang) 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nei) 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wei) 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chang) 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jia) 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chang) 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chang) 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yu) 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某一運輸區段,與(yu) 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yi) 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yu) 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yi) 務。
第三百一十九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三百二十條 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yu) 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chang) 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guan) 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谘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yi) 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yu) 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內(nei) 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nei) 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jia) 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chang) 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jue) 爭(zheng) 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yu) 履行合同有關(guan) 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jia) 報告、項目任務書(shu) 和計劃書(shu) 、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wei) 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zhuan) 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zhuan) 利申請人和專(zhuan) 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zhuan) 利號以及專(zhuan) 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jia) 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chan) 品價(jia) 格、實施專(zhuan) 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新增的產(chan) 值、利潤或者產(chan) 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guan) 會(hui) 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yu)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cong) 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ge) 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ge) 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ou) 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yu)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ge) 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ge) 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ge) 人有在有關(guan) 技術成果文件上寫(xie) 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shu) 、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chan) 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係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chan) 業(ye) 應用價(jia) 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guan) 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yu) 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wei) 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yi) 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zhuan) 利的權利屬於(yu) 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zhuan) 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zhuan) 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zhuan) 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ou) 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zhuan) 利的權利屬於(yu)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zhuan) 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ou) 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zhuan) 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zhuan) 利權的,放棄專(zhuan) 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zhuan) 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zhuan) 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zhuan) 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zhuan) 利權轉讓、專(zhuan) 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zhuan) 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yu) 人和受讓人實施專(zhuan) 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製技術競爭(zheng) 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zhuan) 利實施許可合同隻在該專(zhuan) 利權的存續期間內(nei) 有效。專(zhuan) 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zhuan) 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zhuan) 利權人不得就該專(zhuan) 利與(yu) 他人訂立專(zhuan) 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zhuan) 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yu) 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zhuan) 利,交付實施專(zhuan) 利有關(guan) 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zhuan) 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zhuan) 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zhuan) 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yu) 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yi) 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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