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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人員如何應對抗法行為?
- 時間:2022-01-13 10:49
- 來源:中國建設報
主講人:吳雨冰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guan) 鍵詞:抗法行為(wei) 應對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城市管理者或多或少都會(hui) 遇到一些抗法行為(wei) 。接下來,我將從(cong) 4個(ge) 方麵給大家簡要介紹一下如何應對抗法行為(wei) :城管執法過程中抗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抗法行為(wei) 的具體(ti) 的表現、抗法行為(wei) 頻發的原因、城管執法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這些抗法行為(wei) 該如何應對?
一、抗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實施抗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有很多,有可能是自然人、企事業(ye) 單位,也可能是其他組織。
按照抗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和案件的關(guan) 聯度。我們(men) 可以把抗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抗法行為(wei) 主體(ti) 是被執法對象,也就是在執法文書(shu) 中所確定的、需要履行相關(guan) 義(yi) 務的行政管理當事人,包括違法物的所有人、違法行為(wei) 人或行政管理相對人等。
第二類抗法行為(wei) 主體(ti) 是案外人。這種情況相對來講會(hui) 比較複雜,主要是與(yu) 違法行為(wei) 、違法行為(wei) 人、執法所針對的標的物等有關(guan) 聯或有利害關(guan) 係的當事人,比如違法物的承租人、執法對象的親(qin) 屬、朋友、下屬、員工,或者是對執行標的物、扣押標的物有利害關(guan) 係、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的人等。
第三類抗法行為(wei) 主體(ti) 可能是跟執法行為(wei) 本身沒有任何利害關(guan) 係的人。這種情況是在執法現場,恰巧遇到的一些社會(hui) 閑雜人員甚至違法犯罪分子……上述情況都可能在執法過程中對執法本身造成阻礙,包括妨礙、影響或者是對執法人員實施抗法行為(wei) 。
二、抗法行為(wei) 的表現
從(cong) 過程來說,抗法行為(wei) 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第一類是在執法過程中所遇到的抗法行為(wei) ,第二類是執法行為(wei) 已經結束了,但是執法人員也可能遇到一些抗法行為(wei) 。
在執法過程中的抗法行為(wei) 主要表現有:圍攻、推搡、毆打、故意傷(shang) 害執法人員;聚眾(zhong) 圍毆、哄鬧衝(chong) 擊執法現場、砸壞執法車輛,搶奪毀損執法設備、執法記錄儀(yi) 、手機、對講機等;撕毀執法文書(shu) 、查封的封條以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還有對執法人員進行謾罵、侮辱、威脅、誹謗等,哄搶、毀損、扣押物品。還有一些表現形式是衝(chong) 擊執法機關(guan) 、妨礙執法機關(guan) 的工作秩序、集體(ti) 上訪鬧事、妨礙交通等等。
執法行為(wei) 結束以後發生的抗法行為(wei) 主要表現為(wei) :
一是通過網絡發帖子、張貼標語、廣告等方式對執法人員繼續予以侮辱、謾罵、誹謗,故意破壞執法人員的社會(hui) 聲譽,意圖降低社會(hui)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執法機關(guan) 和執法人員的社會(hui) 評價(jia) 。
二是通過誣告、陷害、人身傷(shang) 害等手段打擊報複執法機關(guan) 和執法人員。
三是集體(ti) 上訪鬧事、妨礙交通、幹擾執法機關(guan) 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政府執法人員正常的生活秩序。
侮辱誹謗大多發生在執法過程中,在抗法行為(wei) 中是表現最為(wei) 集中最為(wei) 突出的一種形式,也是最為(wei) 常見最為(wei) 普遍的一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民事主體(ti) 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所謂名譽是指對民事主體(ti) 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的社會(hui) 評價(jia) 。
通常來說,所謂侮辱是指通過語言,包括書(shu) 麵語言、口頭語言,或者通過行為(wei) 來公然損害他人的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用張貼大字報、視頻播放、視頻展示等形式,用下流的語言公然侮辱嘲諷他人,使他人心靈蒙受恥辱。
所謂誹謗是指捏造並且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wei) 。比如毫無根據或者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的工作作風、執法行為(wei) 等方麵的不實信息,且將不實信息進行四處張揚、毀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遭受痛苦。誹謗的前提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或者虛構不存在的事實,使他人遭受到心靈的痛苦。
此外,侮辱誹謗可以是公開進行,也可以是不公開進行。也就是說公開的和私下的行為(wei) 都可能構成侮辱和誹謗。公開進行侮辱和誹謗,可以是當著社會(hui) 公眾(zhong) 、多數人的麵,也可以是當著極少數人的麵,可以是線上的侮辱誹謗,也可以是線下侮辱誹謗。
隨著互聯網的興(xing) 起,一些抗法行為(wei) 是違法行為(wei) 人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在網絡上進行侮辱誹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不公開的侮辱誹謗,也就是說通過私下的不為(wei) 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的方式進行侮辱誹謗,比如在給他人發送的郵件中,或者是在第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通過播放錄音、播放廣播、微信等聊天工具等方式進行侮辱誹謗。
三、抗法行為(wei) 頻發的原因
為(wei) 什麽(me) 會(hui) 頻繁地出現這些抗法行為(wei) ?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原因:
第一個(ge) 原因要從(cong) 執法人員和執法機關(guan) 自身進行剖析。有的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wei) 確實存在簡單粗暴的情況,將城市管理者和城市被管理者的關(guan) 係簡單地看成“管理與(yu) 被管理”“服從(cong) 與(yu) 被服從(cong) ”的關(guan) 係。在執法過程中也確實有一些執法行為(wei) 不夠規範、程序不合法、用語也不文明,也有少數的執法人員由於(yu) 隨意扣押被執法人的物品從(cong) 而導致矛盾的升級和激化,不恰當的工作方法很容易誘發一些抗法行為(wei) 。
第二個(ge) 原因是證據觀念不強。有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注重保存物品,不注重保存照片、錄像等證據,一旦發生爭(zheng) 議和糾紛,往往“口說無憑”,沒有證據來證明抗法行為(wei) 的發生,在後續的處理過程中陷入被動,也無法及時地應對和處理。
第三個(ge) 原因是無法對抗法行為(wei) 形成足夠有效的威懾。在處理抗法案件的時候,對於(yu) 情節比較輕微,夠不上治安處罰和刑事責任的標準時,往往公安機關(guan) 隻能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對於(yu) 抗法的對象沒有足夠的威懾力。
第四個(ge) 原因是抗法行為(wei) 往往由暴力抗法轉向非暴力抗法。一些抗法行為(wei) 不再以暴力的方式展示,而是用一些非暴力、軟暴力的方式來體(ti) 現。比如在執法過程中,被執法人把兒(er) 童、老人等帶到執法機關(guan) 裏麵,阻止執法機關(guan) 執法。產(chan) 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對非暴力抗法的行為(wei) 處罰往往模糊,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相關(guan) 的部門在應對的時候沒有有效的措施。
四、應對抗法行為(wei) 的建議
如何應對這些抗法行為(wei) ?我給大家提出兩(liang) 方麵建議:
(一)如何應對執法過程中抗法行為(wei)
一是要推行規範化執法和人性化執法。對於(yu) 執法機關(guan) 和執法人員來說,首先要約束和規範自己的言談舉(ju) 止,避免給被執法對象造成野蠻執法的印象。執法之前要以說服教育作為(wei) 主要方式,做到嚴(yan) 格執法和說服教育相結合,盡可能消除被執法對象的抵觸情緒。同時,盡可能提前預判執法時可能出現的風險,並製定好相應的預案。
二是要提高證據意識。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yi) ,做好錄音、錄像,固定好證據。在錄音錄像時要注意記錄違法行為(wei) 人阻撓執法抗法的全過程,特別是要弄清楚違法行為(wei) 人的外貌信息。
三是要加強部門聯動,對於(yu) 抗法行為(wei) 要及時報警處理,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還要加強城管和地方有關(guan) 政府部門的溝通聯係。
四是對於(yu) 執法過程中嚴(yan) 重的暴力抗法行為(wei) ,要及時報請公安機關(guan)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如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礙公務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在暴力抗法過程中導致執行公務人員發生重傷(shang) 或者死亡的,可以故意傷(shang) 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如果致人輕傷(shang) 的,可以妨礙公務罪從(cong) 重處罰。
五是對於(yu) 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一般抗法行為(wei) ,要及時報請公安機關(guan) 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yu) 沒有構成犯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guan) 抗法行為(wei) ,可以請求公安機關(guan) 進行治安調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可以依法報請公安機關(guan) 追究執法人員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責任。
(二)如何應對在執法行為(wei) 結束後發生的抗法行為(wei)
對於(yu) 執法行為(wei) 結束以後出現的一些抗法行為(wei) 如何處置?
一是要正確區分矛盾性質。因為(wei) 執法行為(wei) 已經結束了,執法行為(wei) 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對被執法人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執法的目的基本已經達到了,因此在執法行為(wei) 已經結束以後出現的一些抗法行為(wei) ,還是要謹慎處理。
需要提醒一線的執法工作人員,執法行為(wei) 結束以後,被執法人也許由於(yu) 誤解等存在怨氣,一些被執法對象也會(hui) 從(cong) 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見,甚至發牢騷、吐怨氣、發表不當言論。希望廣大執法工作人員要予以理解,寬容對待。如果將被執法人員正常的批評牢騷都通過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來解決(jue) ,有可能是火上澆油、激化矛盾,最終可能事與(yu) 願違。
二是引導被執法人依法維權。我國法律對被執法對象維權的手段、維權的途徑給予了充分的規定,被執法對象可以通過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相關(guan) 法律法規對救濟途徑已有充分規定的情況下,執法人員要學會(hui) 引導被執法人通過合法的途徑表達自己合法的主張和合理的訴求,避免被執法對象通過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和途徑,產(chan) 生不必要的誤解。也要告知被執法人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徑,不但會(hui) 造成不良的社會(hui) 影響,而且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既不能達到維權的目的,也無助於(yu) 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是依法維權。在執法行為(wei) 結束以後,主要的抗法行為(wei) 可能是侮辱誹謗。對於(yu) 這些行為(wei) ,執法人員要學會(hui)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yu) 嚴(yan) 重的侮辱、誹謗執法人員或執法機關(guan) ,達到危害了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公安部製定的關(guan) 於(yu) 嚴(yan) 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中提到,對於(yu) 因侮辱誹謗行為(wei) 導致群體(ti) 性事件,嚴(yan) 重影響社會(hui) 秩序的,應當認定為(wei) 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可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zhen) 查,並作為(wei) 公訴案件辦理。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侮辱誹謗主要是自訴案件不屬於(yu) 公訴案件,也就是說原則上是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侮辱、誹謗達到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標準的時候,公安機關(guan) 就應當將其作為(wei) 公訴案件予以辦理。
四是對於(yu) 不構成公訴的侮辱、誹謗案件的情況,建議執法人員可以以法律為(wei) 武器,勇於(yu)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違法行為(wei) 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公安部關(guan) 於(yu) 嚴(yan) 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對於(yu) 經過審查認為(wei) 不屬於(yu) 嚴(yan) 重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秩序的案件,隻是以普通的輕微的方式進行侮辱、誹謗的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guan) 會(hui) 問明情況,製作筆錄,將相關(guan) 的案件資料移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時在無法通過公訴立案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該選擇通過自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違法行為(wei) 人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可以要求公安機關(guan) 給予違法行為(wei) 人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有關(guan) 法律規定,對於(yu) 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又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對違法行為(wei) 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裏列舉(ju) 了幾種情形,可能跟執法人員在執法結束以後遇到的侮辱、誹謗行為(wei) 或者其他行為(wei) 比較接近:
(1)寫(xie) 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於(yu) 這些行為(wei) ,即使沒有構成刑事立案的標準,也可能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wei)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guan) 依法追究違法行為(wei) 人行政責任。
可以要求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正如前麵所說的,在實施這些抗法行為(wei) 時,被侵害的可能是執法人員的人身或者財產(chan) 權利。在執法人員的人身權利或財產(chan) 權利受到侵害時,執法人員可以要求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chang) 損失等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yan) 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chang)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yu) 一般的口角糾紛,雖然有一些侮辱的情節在裏麵,但如果不足以影響到執法人員名譽聲譽,而且也沒有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法院一般會(hui) 認為(wei) 沒有構成侵害名譽權。此外,對於(yu) 公安機關(guan) 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違法行為(wei) 人行政處罰的,一般也不宜再次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總的來說,在規範執法行為(wei) 、接受社會(hui) 公眾(zhong) 監督的同時,鼓勵執法人員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的方式,依法維護其自身正當的執法權,有利於(yu) 保障執法人員不受非法侵害,這本來就是法治社會(hui) 的應有之義(yi) ,也是法治精神的具體(ti) 體(ti)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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