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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下物業服務企業應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議
- 時間:2021-12-10 11:22
- 來源:必赢网站
本報記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業(ye) 主倪某以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未能及時啟用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對住宅防水工程、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導致其居住房屋滲水,不斷發生經濟損失為(wei) 由,主張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訴訟中,法院曾先後兩(liang) 次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滲水原因進行鑒定,由於(yu) 最初滲水時的狀態已不存在,鑒定公司無法對房屋滲水原因進行分析,故終止鑒定。
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稱,由於(yu) 倪某的違建陽光房沒有拆除,因此無法啟用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jue) 認為(wei) ,倪某稱涉案房屋自收房後就發現滲水,雙方認可倪某曾向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報修,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進行過維修,但一直未能徹底解決(jue) 滲水問題。可見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並未怠於(yu) 履行維修義(yi) 務。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申請啟動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需要一定條件和程序。現倪某自建的陽光房並未拆除,且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滲水原因及滲水問題已經達到需要啟用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程度,鑒定機構也未能作出鑒定,故在現有證據情況下,法院對於(yu) 倪某主張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未履行啟動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對共用部位進行維修、未履行物業(ye) 服務義(yi) 務的意見不予采納,對於(yu) 倪某要求某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提示
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是專(zhuan) 項用於(yu)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劃轉業(ye) 主大會(hui) 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的,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的,由相關(guan) 業(ye) 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nei) 專(zhuan) 有部分中符合規定人數和麵積條件的業(ye) 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劃轉業(ye) 主大會(hui) 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的,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提出使用方案,業(ye) 主大會(hui) 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按照規定,下列費用不得從(cong) 住宅專(zhuan) 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依法應當由相關(guan) 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ang) 護費用;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wei) 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複費用;根據物業(ye) 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yang) 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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