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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行政許可不影響權利義務

  ——某燃氣公司訴某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燃氣公司

  被告:某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局

  2021年6月18日,被告某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局以原告某燃氣公司燃氣經營許可證期滿、未按相關(guan) 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為(wei) 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原告作出注銷行政許可通知書(shu) ,注銷原告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原告認為(wei) 被告作出注銷行政許可通知書(shu) 事實認定錯誤,缺乏法律依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wei) ,案涉燃氣經營許可證已經載明了有效期,原告在領取證書(shu) 後、許可實施中應當清楚許可的期限屆滿之日,也應當了解逾期未延續將會(hui) 導致許可失效的法律後果,但其並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申請延續,視為(wei) 自行放棄權益。注銷行政許可作為(wei) 一種特定事實發生後的程序性行為(wei) ,不會(hui) 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yi) 務產(chan) 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注銷行政許可是否會(hui) 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yi) 務產(chan) 生實際影響。

  法院判決(jue) 認為(wei)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依法辦理有關(guan) 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sang) 失行為(wei) 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具體(ti) 到本案,由於(yu) 行政許可是有期限的,行政相對人隻能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nei) 實施許可活動;行政許可超過有效期,從(cong) 事行政許可的活動將沒有了法律依據。因此,行政相對人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前,向許可機關(guan) 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的延續。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有效期屆滿後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其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行政相對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效力。這種情況出現後,行政許可機關(guan) 就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依職權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作為(wei) 一種特定事實發生後的程序性行為(wei) ,注銷行政許可不具有製裁性,不會(hui) 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yi) 務產(chan) 生實質性影響。

  案件提示

  注銷行政許可是在特定情形發生後,行政機關(guan) 辦理的一種手續,該手續的發生時間在行政許可效力喪(sang) 失之後。因此,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來說,在行政許可中應當注意:在《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出現,行政許可效力喪(sang) 失之後,行政許可機關(guan) 依職權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不會(hui) 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yi) 務產(chan) 生實際影響,該行為(wei) 不具有可訴性;在不具備《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時,行政機關(guan) 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將會(hui) 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yi) 務產(chan) 生實際影響,該行為(wei) 具有可訴性,存在因事實認定錯誤導致注銷行為(wei) 被確認違法或撤銷的風險。

  對於(yu) 行政相對人來說,應該對《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注銷許可情形進行充分了解和認知,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嚴(yan) 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間要求申請延續,避免行政許可失效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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