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bwin官网登录入口>>政策解讀>>
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前提是合同的明確約定
- 時間:2024-06-07 10:05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03年8月22日,實業(ye) 公司作為(wei) 業(ye) 主單位與(yu) 建工集團簽訂《某道路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工程施工合同》,將某道路工程發包給建工集團承包,雙方約定對未定價(jia) 的材料、立交橋專(zhuan) 用材料、路燈未計價(jia) 材料價(jia) 格的確定方式為(wei) “實業(ye) 公司、監審局審定後納入工程結算”。2003年11月17日,建工集團與(yu) 公司簽訂《單項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主要約定建工集團將上述道路的隧道工程分包給公司,合同價(jia) 暫定8000萬(wan) 元(最終結算價(jia) 按照業(ye) 主審計為(wei) 準),合同簽訂後,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施工。
2005年9月8日,案涉道路工程竣工,同年12月通過驗收並於(yu) 2006年2月6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之後監審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對上述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2006年8月10日,第三方公司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載明隧道造價(jia) 為(wei) 1.14億(yi) 元。以該審核報告為(wei) 基礎,建工集團與(yu) 公司於(yu) 2007年12月5日進行結算,確認公司圖紙範圍內(nei) 結算金額為(wei) 1.14億(yi) 元,扣除各項費用後,分包結算金額為(wei) 1.02億(yi) 元。至一審起訴前,建工集團累計已向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萬(wan) 元。
2008年10月9日至11月21日,審計局對本案所涉的隧道工程進行審計,在送審金額1.14億(yi) 元的基礎上審減816萬(wan) 元。2010年9月1日,建工集團向法院起訴稱,根據審計局對案涉項目的審計,對公司完成工程的價(jia) 款審減816萬(wan) 元,扣除雙方約定的費用,實際分包結算金額應為(wei) 9487萬(wan) 元,建工集團在上述審計前已累計向公司支付工程款9812萬(wan) 元,多支付了工程款325萬(wan) 元,故請求公司立即返還建工集團多支付的工程款325萬(wan) 元。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案涉工程造價(jia) 的結算依據是監審局委托的第三方審計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還是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
本案中,公司主張監審局是適格的審計主體(ti) ,其委托第三方作出的審計結論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第三方作出的審計報告也得到了業(ye) 主、建工集團以及公司的三方認可,符合合同關(guan) 於(yu) “最終結算價(jia) 按業(ye) 主審計為(wei) 準”的約定。建工集團與(yu) 公司基於(yu) 第三方公司的審計報告達成了結算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審計局的審計工作不是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不能推翻第三方公司的審計報告,更不能推翻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的結算協議。同時,根據合同相對性,雖然建工集團與(yu) 業(ye) 主方根據審計局作出的審計報告對總包合同的價(jia) 款進行了調整,但是此調整對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建工集團認為(wei) 案涉工程是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屬於(yu) 法定的審計範圍,業(ye) 主不是審計主體(ti) ,隻能是被審計對象,合同約定的審計部門指的就是審計局,必須按照審計局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wei) 結算依據,第三方公司不是雙方約定的審計單位,其作出的審計報告也不是雙方約定的最終的審計報告,2007年12月5日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不能作為(wei) 本案工程的最終結算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本案訴爭(zheng) 的工程款結算問題,與(yu) 法律規定的國家審計主體(ti) 、範圍、效力等內(nei) 容屬於(yu) 不同的法律關(guan) 係,不能當然地認為(wei) 國家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結論可以直接作為(wei) 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結算依據,而是應當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本案中分包合同約定最終結算價(jia) 應以業(ye) 主審計為(wei) 準,應當理解為(wei) 工程最終結算價(jia) 需要通過專(zhuan) 業(ye) 的審查途徑確定其真實合理性,該結果須經業(ye) 主認可,而不應當理解為(wei) 業(ye) 主在接受國家審計機關(guan) 審計後,按照審計結論進行結算。因此認定,雙方依據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簽訂的結算協議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經過了業(ye) 主的認可,應當作為(wei) 結算依據,據此駁回了建工集團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根據審計法等相關(guan) 規定,國家審計機關(guan) 對政府項目進行的審計工作是對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行為(wei) ,目的是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項目建設過程中資金的濫用和國有資產(chan) 的流失,與(yu)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方主體(ti) 之間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完全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guan) 係中,當事人接受政府的審計結論作為(wei) 結算的依據,前提一定是雙方明確的合同約定,此處所述的“明確約定”不僅(jin) 指雙方要在合同中約定最終的結算應當以審計結論為(wei) 準,還要明確約定該審計結論指的是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不同於(yu) 第三方公司的審計結論,否則很難通過推論的方式認定雙方願意接受國家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
作者單位為(wei) 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友情鏈接
-
|
|
|
|
|
|
|
| 中國基礎建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