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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製度價值轉化為治理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

 
  □ 張 昊

 

  民法典頒布後,司法實踐急需出台關(guan) 於(yu)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司法解釋,為(wei) 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並實施《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據介紹,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始終將準確理解貫徹民法典的立法意圖作為(wei) 最高標準,堅決(jue) 避免規則設計偏離立法原意。堅決(jue) 做到根據民商事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配套補充細化,確保民法典合同編的優(you) 秀製度設計在司法審判中準確落實落地。

  違反強製性規定何時不影響合同效力

  違反強製性規定哪些情形下導致合同無效、哪些情形下合同仍然有效,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疑難問題。為(wei) 此,司法解釋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明確。

  司法解釋具體(ti) 列舉(ju) 了違反強製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的5種情形:其一,強製性規定雖然旨在維護社會(hui) 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對社會(hui) 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顯著輕微,且認定合同無效將導致案件處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其二,強製性規定旨在維護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國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體(ti) 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認定合同有效不會(hui) 影響該規範目的的實現。其三,強製性規定旨在要求當事人一方加強風險控製、內(nei) 部管理等,對方無能力或者無義(yi) 務就合同是否違反強製性規定進行審查,認定合同無效將使其承擔不利後果。其四,當事人一方雖然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強製性規定,但是在合同訂立後其已經具備補正違反強製性規定的條件卻違背誠信原則不予補正。其五,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

  情勢變更情形下能否解除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區分情勢變更與(yu) 商業(ye) 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情勢變更是不同於(yu) 商業(ye) 風險的重大變化。一般認為(wei) ,正常的價(jia) 格變動是商業(ye) 風險,但因政策變動或者供求關(guan) 係的異常變動導致價(jia) 格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漲跌,按照原定價(jia) 格履行合同將帶來顯失公平的結果,則應當認定發生了情勢變更。正常的價(jia) 格變動是量變,是商業(ye) 風險,但如果超出量的積累,達到質的變化,則應當認定為(wei) 情勢變更。

  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請求變更合同,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或者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對方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判決(jue)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同於(yu) 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導致合同變更或者解除,而是通過裁判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確定具體(ti) 的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時間時,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時間、當事人重新協商的情況以及因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確定。情勢變更原則體(ti) 現了國家通過司法權對合同自由的幹預,因此,當事人事先排除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約定應被認定無效。

  細化合同保全保護債(zhai) 權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完善了債(zhai) 權人代位權、撤銷權製度,進一步強化對債(zhai) 權人的保護。司法解釋第五部分緊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合同的保全製度作了配套、補充、細化。

  司法解釋貫徹產(chan) 權保護政策精神,為(wei) 債(zhai) 權人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例如,民法典適當擴大了代位權的行使範圍,司法解釋對於(yu) 債(zhai) 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債(zhai) 務人的債(zhai) 權不再限定為(wei) “具有金錢給付內(nei) 容的到期債(zhai) 權”,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相應增加“與(yu) 該債(zhai) 權有關(guan) 的從(cong) 權利”為(wei) 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又如,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債(zhai) 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zhai) 務人對其債(zhai) 權的處分行為(wei) 應當受到相應限製,如不能無正當理由減免相對人的債(zhai) 務等;第四十三條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債(zhai) 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不合理交易類型,包括以明顯不合理的價(jia) 格實施互易財產(chan) 、以物抵債(zhai) 等。這些規定有利於(yu) 進一步織密防止債(zhai) 務人“逃廢債(zhai) ”的法網,指導司法實踐更好地貫徹產(chan) 權保護政策要求,使民法典的製度價(jia) 值通過司法審判充分轉化為(wei) 保護產(chan) 權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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