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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新增違法建設法律問題淺析
- 時間:2024-03-18 10:51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楊啟雪 張朝傑
違法建設具有建設容易、拆除困難等突出特點。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若不能及時拆除,不僅(jin) 會(hui) 增加行政機關(guan) 後續執法成本,而且會(hui) 造成當事人更大的人工、材料等費用損失,更可能損害相鄰權或者公共利益,引發社會(hui) 矛盾、形成安全隱患等。因此,對於(yu) 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最適宜的辦法就是及早發現、及時製止、快速拆除。
法理依據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專(zhuan) 門針對違法建設強製拆除規定了公告程序。根據行政強製法相關(guan) 規定,違法建設從(cong) 發現到最終拆除,充分履行法律程序往往需要數個(ge) 月,甚至更長時間。
目前,執法機關(guan) 查處違法建設時常表現出兩(liang) 種傾(qing) 向:一是迫於(yu) 盡快消除違法建設的執法壓力實施強製拆除行為(wei) ,麵臨(lin) 行政敗訴風險;二是對於(yu) 拆除阻力較大的違法建設,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律程序,影響行政效率,容易受到不作為(wei) 、慢作為(wei) 的質疑、投訴。
2018年7月23日,為(wei) 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guan) 於(yu) 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會(hui) 議紀要》第二十六條,對如何理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了明確:有關(guan) 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對在建違法物、構築物、設施等采取查封或者強製拆除行政強製措施的,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複議或起訴期限屆滿限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jue) 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guan) 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從(cong) 該條文“責令停止建設”的規定內(nei) 容來看,該條主要是針對在建違法建設行為(wei) 。因為(wei) ,對於(yu) 既有違法建設而言,責令停止建設既無意義(yi) ,也無必要。該條文對於(yu) 在建違法建設的強製拆除程序規定得比較明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即可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即時措施。
判斷標準
行政執法機關(guan) 在認定在建違法建設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兩(liang) 條標準。
●曾經幹預過
行政執法機關(guan) 在當事人實施違法建設過程中,曾經通過適當方式提示、告知、製止過,但行為(wei) 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wei) ,堅持完成違法建設的,即便違法建設已經建成,仍可以按照在建違法建設,采取快速拆除的強製措施。
●合理時間內(nei) 發現
違法建設巡查監管的性質決(jue) 定,違法建設的巡查發現隻可能晚於(yu) 違法建設行為(wei) 本身。因此,對違法建設“正在進行”的認定,不能僅(jin) 局限於(yu) 行政機關(guan) 巡查發現時違法建設正在建設,還應當包括盡管已經建設完成,但行政機關(guan) 在合理時間內(nei) 及時發現的違法建設。
程序步驟
在建違法建設強製拆除,畢竟是一種直接的、強製的負擔性行政行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在推進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拆除過程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履行以下正當程序。
●發現受理
積極通過日常巡查檢查,村委會(hui) 、社區和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報告,相關(guan) 職能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群眾(zhong) 投訴舉(ju) 報等多種渠道發現、受理新增在建違法建設問題線索。
●現場調查
收到在建違法建設問題線索後,執法機關(guan) 應安排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查看相關(guan) 建設審批手續,同時對在建違法建設進行拍照、錄像、測量等,確定違法的地點、層數、麵積、高度、結構等。
●責令停止建設
通過現場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guan) 批準文件,核實認定為(wei) 違法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的,執法人員應當製作並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通知書(shu) 》,書(shu) 麵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對於(yu) 現場無法直接認定的違法建設行為(wei) ,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資源規劃、市政、房管等相關(guan) 職能部門請求協助認定。
●責令補辦建設審批手續或責令限期拆除
對於(yu)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或者補辦手續,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對於(yu) 無法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shu) 》。如果當事人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補辦手續或者拆除違法建設,執法人員現場進行核查後,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催告
如果當事人未按要求於(yu) 規定期限內(nei) 自行拆除在建違法建設,執法機關(guan) 應當製作並送達書(shu) 麵催告通知書(shu) ,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需要注意的是,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拆除作為(wei) 一種行政強製措施,本身沒有進行催告或公告的程序要求,但以此再給違建當事人一個(ge) 思想鬆動和緩衝(chong) 的機會(hui) ,增加了由強製拆除到自行拆除的可能性,符合和諧治違和柔性執法的要求,更有利於(yu) 行政目的達成。
●作出強製拆除決(jue) 定
應區分城市、鎮規劃和鄉(xiang) 、村莊規劃,采取不同形式作出強製拆除決(jue) 定。
●實施強製拆除
綜合考慮在建違法建設結構、位置、體(ti) 量、當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製定強製拆除方案。由違法建設所在地鄉(xiang) 、鎮、街道辦事處協調區、縣(市)執法部門、公安,以及其他相關(guan) 部門,實施在建違法建設強製拆除。拆除過程中,應當拍照、錄像、製作現場筆錄等。拆除完成後,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關(guan) 注問題
●關(guan) 於(yu) 是否必須采取強製拆除措施的問題
需要采取強製拆除措施落實即時快速拆除的違法建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ge) 條件:第一,必須是正在建設的違法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第二,必須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補辦手續,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第三,當事人未按要求於(yu) 規定時間內(nei) 自行拆除。
●關(guan) 於(yu) 僅(jin) 拆除製止施工後繼續建設部分還是全部拆除的問題
這一問題長期困擾基層一線執法人員。對於(yu) 下達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shu) 後,不聽製止繼續施工部分,采取強製拆除措施,這一點沒有任何爭(zheng) 議。關(guan) 於(yu) 下達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shu) 前,已建設部分是否強製拆除,區分兩(liang) 種情況處理。對於(yu) 確認不能通過補辦手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采取強製拆除措施,以避免危害後果進一步擴大,減少當事人違法損失和後期執法成本;對於(yu) 可以通過補辦手續,或者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即可,不必采取強製拆除措施。
●關(guan) 於(yu) 是否適用複議或訴訟期限屆滿規定的問題
在建違法建設強製拆除屬於(yu) 行政強製措施,而不屬於(yu) 行政強製執行,因此強製拆除在建違法建設,不適用複議和訴訟期限屆滿的規定。否則,當事人可能利用6個(ge) 月訴訟時效偷建、搶建,導致違法建設進一步擴大,甚至最終建成,增加行政機關(guan) 執法成本,造成社會(hui) 資源的更大浪費。
綜上,對於(yu) 處於(yu) 萌芽狀態的在建違法建設,及時采取強製措施快速拆除,符合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則,更有利於(yu) 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yu) 維護城鄉(xiang) 建設秩序,更有利於(yu) 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
作者單位為(wei) 鄭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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