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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數額如何確定?
- 時間:2021-06-18 08:58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本報記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2012年,甲方將涉案項目發包給HN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公司,約定工程款以竣工後的審計為(wei) 準。經查,HN必赢bwin网页版入口公司為(wei) 被掛靠方,實際施工人為(wei) 何某華等人,其並無施工資質。而後,何某華等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劉某剛,約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時,同步結算劉某剛的工程款。經查,劉某剛亦無施工資質。
涉案項目於(yu) 2013年建成交付使用,2015年竣工驗收合格。當地審計局於(yu) 2018年出具審計報告,甲方於(yu) 同年付清工程款。
2018年,劉某剛訴至法院,請求何某華等人支付工程款,並支付自2013年工程交付時起算的利息。何某華抗辯稱,雙方約定了同步結算,故應自甲方2018年付款時開始計息。
法院審理認為(wei) ,由於(yu) 承包人缺乏資質,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yu) 無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關(guan) 於(yu) 同步結算支付的條款也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jia) 款”中的“合同約定”主要指工程款計價(jia) 方法、計價(jia) 標準等與(yu) 工程價(jia) 款數額有關(guan) 的約定,關(guan) 於(yu) 工程價(jia) 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於(yu) 可以參照適用的合同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cong) 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計付。何某華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cong) 最終審計報告作出之日起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焦點問題
本案爭(zheng) 議的焦點是,無效合同中對於(yu) 支付條件的約定是否屬於(yu)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可參照適用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wei) 隻有關(guan) 於(yu) 工程款數額的約定才可參照司法解釋,支付條件不得參照適用,主要有以下兩(liang) 點理由:
第一,合同無效後,支付條件也無效。雙方簽訂的合同如被認定為(wei) 無效合同,那麽(me) 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也無效。此種情況屬於(yu) 對應付工程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利息應自該解釋條文所規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隻有關(guan) 於(yu) 工程款數額的約定可以參照。司法解釋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jia) 款的,應予支持。上述解釋中所言“合同約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計價(jia) 方式、計價(jia) 標準等與(yu) 工程款數額有關(guan) 的規定。而關(guan) 於(yu) 工程價(jia) 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於(yu) 可以參照適用的範圍。
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業(ye) 企業(ye) 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ye) 名義(yi) 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yu) 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jia) 款等實質性內(nei) 容,與(yu) 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yi) 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yu) 市場價(jia) 格購買(mai) 承建房產(chan) 、無償(chang) 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jia) 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為(wei) 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了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jia) 款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jia) 補償(chang) 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wei) 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jia) 補償(chang) 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時同步結算,即“背靠背”條款。這類條款本質上是風險負擔移轉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實務中已被法院認可。但由於(yu) 本案中合同無效,支付條件不予參照,因此應付款時間變成了法定的工程交付日,利息也從(cong) 交付時起算,承包人承受了額外的損失。所以,承包合同與(yu) 分包合同如果有無效風險的,合同中關(guan) 於(yu) 支付條件以及利息的約定,應當盡可能接近法定起算時間點,以避免預期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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