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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 時間:2020-04-23 11:03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涉窨井蓋相關(guan) 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典型案例,旨在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guan) 犯罪的打擊,維護群眾(zhong) “腳底下安全”。
窨井蓋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近年來,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shang) 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僅(jin) 2017至2019年媒體(ti) 報道的窨井“吃人、傷(shang) 人”事件就有70餘(yu) 件。然而,與(yu) 窨井“傷(shang) 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guan) 事件背後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少,對於(yu) 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犯罪,一些案件處罰過於(yu) 寬緩,窨井管理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行為(wei) 也未被追究。《意見》的出台將使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蓋相關(guan) 失職瀆職犯罪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據最高檢檢委會(hui) 專(zhuan) 職委員萬(wan) 春介紹,《意見》針對涉窨井蓋相關(guan) 刑事案件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對相關(guan) 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意見》規定,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hui) 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qing) 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chan) 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yu) 盜竊、破壞以上兩(liang) 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wei) ,明知會(hui) 造成人員傷(shang) 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wei) ,致人受傷(shang) 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shang) 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偽(wei) 劣產(chan) 品類犯罪是涉窨井蓋相關(guan) 犯罪中較為(wei) 常見的犯罪類型。《意見》規定,在生產(chan) 、作業(ye) 中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yan) 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生產(chan) 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以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an) 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規定,負有決(jue) 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窨井蓋采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於(yu)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guan) 委托代表國家機關(guan) 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工作人員,嚴(yan) 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shang) 或者死亡的,以過失致人重傷(shang) 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責編:李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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