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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0)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製。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製,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並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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