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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1)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麵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麵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麵金額。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票采用紙麵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麵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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