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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4)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麵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第一百五十九條 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製度。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一條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三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六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麵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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