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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
- 時間:2022-06-17 09:22
- 來源:中國建設行業
——張某訴某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被告以原告使用虛假材料注冊(ce) 二級建造師證書(shu) 為(wei) 由,對原告進行調查並作出聽證告知書(shu) ,載明:“如果要求舉(ju) 行聽證,請在送達回證中簽注要求,並在2021年8月24日前將申請交至本行政機關(guan) 。如果你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視為(wei) 放棄聽證權利。”原告於(yu) 8月20日簽收聽證告知書(shu) ,8月24日與(yu) 被告聯係表示其已在送達回證上簽署“要求聽證”的字樣,8月26日將送達回證郵寄給了被告。9月4日,被告收到郵件。而後,被告以原告未按其要求申請聽證為(wei) 由,在未舉(ju) 行聽證的情況下作出處罰決(jue) 定書(shu) 。原告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wei) ,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程序中未充分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所作處罰決(jue) 定書(shu) 應當予以撤銷。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行政機關(guan) 是否可以以當事人未按照其要求申請聽證為(wei) 由,決(jue) 定不組織聽證。
2021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guan) 告知後5日內(nei) 提出。
本案中,關(guan) 於(yu) 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內(nei) 申請了聽證,雙方具有爭(zheng) 議。在案溝通記錄顯示,原告於(yu) 8月24日電話與(yu) 被告工作人員溝通,告知其已將聽證請求在送達回證上簽注。8月26日,被告工作人員告知原告“我們(men) 未查詢到相關(guan) 郵件信息。”9月4日,被告收到了原告簽署“要求聽證”字樣的送達回證。由此可以得知原告有申請聽證的意願,無證據證明原告具有放棄申請聽證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被告聽證告知書(shu) 後,已經在法定期限內(nei) 表達了要求聽證的請求,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無論原告郵寄時間是否超過了聽證告知書(shu) 的要求,均不能因此判定原告喪(sang) 失聽證權利。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也同樣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shu) 送達之日起5日內(nei) 以書(shu) 麵或者口頭方式向執法機關(guan) 提出。
因此,被告未考慮原告和其溝通過程中表達的聽證意願,直接決(jue) 定不組織聽證的行為(wei) 未充分保障原告的聽證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其據此作出的處罰決(jue) 定書(shu) 應予以撤銷。
案件提示
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法律程序,要求行政機關(guan)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以確保行政決(jue) 定的正確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機關(guan) 應謹慎判定當事人是否放棄聽證權利,不能以當事人提出聽證請求的形式不符合行政機關(guan) 聽證告知書(shu) 的要求,而認定當事人放棄了聽證權利。
結合本案,行政機關(guan) 在作出不予組織聽證的決(jue) 定時,應更多地從(cong) 保障當事人權益角度出發,遵循有利於(yu) 當事人的原則進行理解與(yu) 適用,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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