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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裁量權關進『法治籠子』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第一次從(cong) 國家層麵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

  隨著對行政裁量權行使的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領域曾經存在的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執法“一刀切”等問題,有望得到更有效的解決(jue) ,市場主體(ti) 和人民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將獲得更好保護,行政機關(guan) 和執法人員依法正常履職也將獲得更多保障。

  行政裁量權基準就是行政機關(guan) 具體(ti) 把握裁量權的控製規則。行政裁量權基準為(wei) 執法人員提供了一把專(zhuan) 業(ye) 的裁量尺子,依托這把尺子,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作出規範、精準、公正的裁量選擇。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製定了行政裁量基準製度,對規範行政裁量權產(chan) 生了積極效果,促進了執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然而,在行政裁量權基準體(ti) 係中仍存在製定主體(ti) 不明確、製定程序不規範、裁量幅度不合理等問題,導致行政執法存在該嚴(yan) 不嚴(yan) 、該寬不寬、畸輕畸重、“一刀切”、類案不同罰等現象。

  上述意見第一次從(cong) 國家層麵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作出全麵、係統的規定,用頂層設計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製定,消弭各地各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分歧,統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標準,對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維護市場主體(ti) 和民眾(zhong) 的合法權益、優(you) 化營商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yi) 。

  針對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執法“一刀切”等問題,意見既具有原則指導性,也包含了明確“從(cong) 輕、一般、從(cong) 重”檔次、防止簡單就低或就高處罰、在裁量幅度中劃分階次、對減輕處罰嚴(yan) 格評估等具體(ti) 意見,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助於(yu) 解決(jue) 濫用裁量權的難點問題。

  意見依法明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cong) 輕處罰、減輕處罰的裁量階次,有處罰幅度的要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的具體(ti) 情形,從(cong) 而為(wei) 輕罰、免罰提供了更具化、更客觀的標準,有助於(yu) 執法人員規範合理適用輕罰、免罰裁量權。

  從(cong) 國家層麵統一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能夠有效壓縮行政裁量權的自由空間、任性空間,減弱行政裁量的主觀性,增強行政裁量的客觀性,其最終目的是把行政裁量權徹底關(guan) 進“法治籠子”。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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