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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行政複議法 打造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 朱寧寧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正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征求意見。

  現行行政複議法於(yu) 1999年施行,並於(yu) 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款作出修改。截至2021年年底,全國各級行政複議機關(guan) 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295.3萬(wan) 件。其中,立案並審結244.4萬(wan) 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wei) 35萬(wan) 件,糾錯率14.3%,在維護群眾(zhong) 合法權益、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行政複議製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包括吸納行政爭(zheng) 議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爭(zheng) 議無法進入行政複議渠道有效解決(jue) ;案件管轄體(ti) 製過於(yu) 分散,群眾(zhong) 難以找準行政複議機關(guan) ,不利於(yu) 將行政爭(zheng) 議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案件審理機製不夠健全,審理標準不統一,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工作。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hui) 印發《行政複議體(ti) 製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複議體(ti) 製作出部署,要求抓緊修訂行政複議法,將改革方案轉化為(wei) 相應的法律製度,確保改革於(yu) 法有據。

  修訂草案全麵貫徹落實《方案》,強化行政複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zheng) 議的能力,堅持複議為(wei) 民,提高行政複議公信力,努力將行政複議打造成為(wei) 化解行政爭(zheng) 議的主渠道。修訂草案共7章86條。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複議職責

  修訂草案明確了行政複議原則。修訂草案規定,行政複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

  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複議機關(guan) 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規定,強化行政複議機關(guan) 領導行政複議工作的法定責任。修訂草案規定,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上級行政複議機構對下級行政複議機構的行政複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修訂草案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職責,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行使,同時保留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guan) 、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guan) 的特殊情形,並相應調整國務院部門的管轄權限。

  此外,修訂草案還加強了行政複議能力建設和工作保障。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行政複議人員隊伍;行政複議機關(guan) 應當確保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yu) 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複議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認為(wei) 政府信息公開侵權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為(wei) 強化行政複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zheng) 議的能力,修訂草案新增多處內(nei) 容。

  修訂草案擴大了行政複議受案範圍。修訂草案規定,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13種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同時,修訂草案擴大了行政複議前置範圍,明確對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行政不作為(wei) 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並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30日內(nei) 審結。

  審理案件可以按照

  合法自願原則進行調解

  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複議受理及審理程序。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guan) 審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願原則進行調解,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修訂草案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證據規則,明確申請人與(yu) 被申請人的舉(ju) 證責任。修訂草案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有權向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調取有關(guan) 證據,向有關(guan) 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yu) 兩(liang) 人,並應當出示行政複議工作證件。被調查取證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複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同時,修訂草案還明確了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製度,完善對行政複議機關(guan) 不作為(wei) 的監督機製,完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的程序和處理方式。

  在一般程序中,修訂草案將辦案原則由書(shu) 麵審查修改為(wei) 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群眾(zhong) 意見,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建立聽證和行政複議委員會(hui) 製度。

  加強監督

  增設多項製度

  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了行政複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修訂草案完善了行政複議決(jue) 定體(ti) 係,細化變更、確認違法等決(jue) 定的適用情形,增加確認無效、責令履行行政協議等決(jue) 定類型。同時,增設了行政複議意見書(shu) 、約談通報、行政複議決(jue) 定抄告等監督製度。

  根據修訂草案,行政複議機關(guan) 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guan) 的有關(guan) 行政行為(wei) 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在作出行政複議決(jue) 定的同時,製發行政複議意見書(shu) 。有關(guan) 機關(guan) 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shu) 之日起60日內(nei) ,將糾正相關(guan) 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wei) 的情況報送行政複議機關(guan) 。

  在法律責任部分,修訂草案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複議調查取證行為(wei) 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複議與(yu) 紀檢監察的銜接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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