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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占用道路設施堆放物品案件解讀

  【關(guan) 鍵詞】

  城市道路 市政設施 堆放物品

  網上辦理 電子罰單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5日16時30分,重慶市銅梁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巴川街道大隊執法人員巡查發現,當事人蔣某雲(yun) 在巴川街道晏濱路22號對麵淮遠社區新辦公樓旁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物品(河沙)。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蔣某雲(yun) 涉嫌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堆放物品(河沙),執法人員當即通過城市管理執法智慧勤務綜合管理係統手機終端(以下簡稱“勤務寶”),拍攝現場照片、收集固定違法事實證據,錄入現場筆錄,並通過“勤務寶”網絡係統申請立案登記。按照審批權限,銅梁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人通過“勤務寶”網絡終端準予立案,並在線核實現場固定證據照片和現場詢問筆錄等有關(guan) 情況。

  經調查取證、法製審核等執法程序,違法當事人確認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堆放物品(河沙)、未申請領取《重慶市銅梁區臨(lin) 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的違法行為(wei) ,銅梁區城市管理局依法對違法當事人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和行政罰款,並明示其權利與(yu) 義(yi) 務。

  【處理理由及結果】

  違法當事人蔣某雲(yun) 2021年1月15日存在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堆放物品河沙、未申請領取《重慶市銅梁區臨(lin) 時占用道路許可證》,違反了《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執法人員通過網絡智能終端“勤務寶”收集固定違法事實證據,並在網上全流程、全過程辦理案件。

  2021年1月21日,銅梁區城市管理執法機關(guan) 依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鑒於(yu) 違法情節影響不大,整改情況落實到位,作出給予違法當事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違法當事人蔣某雲(yun) 通過“銅梁城管執法”微信公眾(zhong) 號,查詢相關(guan) 案件證據材料及行政處罰決(jue) 定,確認無異議,於(yu) 當日通過微信公眾(zhong) 號繳納罰款,履行了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案件評析與(yu) 意義(yi) 】

  第一、運用信息技術開出全市城市管理執法首張電子罰單。如何運用大數據、雲(yun) 計算、智能化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城市管理執法手段、模式和理念創新?銅梁區創新搭建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城市管理執法智慧勤務綜合管理係統,依法查處蔣某雲(yun) 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堆放物品(河沙)案,成為(wei) 全市城市管理執法案件全流程、全過程網上辦理的首張電子罰單。

  第二、創新搭建城市管理執法智慧勤務綜合管理係統平台。推進城市管理執法案件從(cong) 立案、調查、告知、送達以及決(jue) 定和執行的“一網通辦”,執法辦案程序、審批網上流轉,收集固定證據材料雲(yun) 上保存,確保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真實準確,保障執法人員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實現了執法案件的網上辦理,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站上了智慧的“雲(yun) 端”。

  第三、利用新媒體(ti) 接受社會(hui) 監督與(yu) 提高效能便民水平。利用“銅梁城管執法”微信公眾(zhong) 號,開發執法信息公示查詢功能與(yu) 財政非稅係統互聯的便民繳費窗口,行政相對人可通過實名注冊(ce) ,查詢相關(guan) 案件應當公示的執法依據、違法事實、證據材料,並獲知陳述、申辯的權利。通過“銅梁城管執法”微信公眾(zhong) 號繳費窗口,實現電子支付、罰繳分離,提高了城市管理執法效能和便民化服務水平。

  【法律適用】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wei) :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責編: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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