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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權下放 促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guan) 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對於(yu) 基層社會(hui) 治理而言,行政處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長期以來,我國鄉(xiang) 鎮街道承擔了大量服務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責,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職責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來實現,但由於(yu) 相關(guan) 法律沒有把鄉(xiang) 鎮街道確定為(wei)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ti) ,鄉(xiang) 鎮街道在基層社會(hui) 治理中往往陷入“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尷尬境地。如此,不僅(jin) 讓行政執法難以在基層“打通最後一公裏”,也遲滯了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法治化進程。鑒於(yu) 此,把部分行政處罰權下放給鄉(xiang) 鎮街道,也就有了最為(wei) 迫切的現實需要。

  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從(cong) 依法行政的角度來講,任何行政處罰的實施都須以得到授權為(wei) 基本前提。沒有上位法授予的必要法定權限,行政處罰的實施則必然是“師出無名”。

  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鄉(xiang) 鎮街道在基層社會(hui) 治理中的地位愈發重要,尤其需要對其賦予較多的行政處罰權。在這種意義(yi) 上,讓鄉(xiang) 鎮街道擁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顯然不可或缺。如此既能較好破解鄉(xiang) 鎮街道在行政執法中長期麵臨(lin) 的“有責無權”困境,也能最大程度提升基層治理效果,不失為(wei) 多贏的理性選擇。

  現代社會(hui) 是一個(ge) 複雜的利益型社會(hui) ,不同主體(ti) 之間往往存在著利益衝(chong) 突。在基層治理中,鄉(xiang) 鎮街道處於(yu) 矛盾糾紛化解的第一線,沒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是難以依法履職的。從(cong) 以往的經驗教訓來看,一些原本可以就地化解的矛盾糾紛,因鄉(xiang) 鎮街道沒有行政處罰權而不能及時處理,導致“小糾紛釀成大矛盾”的事件屢見不鮮。隻有賦予鄉(xiang) 鎮街道一定的行政處罰權,才能讓其在法治的框架內(nei) ,妥善就地處理各種矛盾糾紛,並通過這種良性循環,培育出“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jue) 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濃厚法治氛圍,從(cong) 而有力促進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法治化。

  當然,行政處罰權的下放,也是利弊皆存。在充分肯定其所釋放的正麵效應同時,也應重視其背後潛在的負麵影響。當前,我國鄉(xiang) 鎮街道行政執法專(zhuan) 業(ye) 人員匱乏,其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與(yu) 客觀要求明顯不符,行政處罰權下放基層後能否得到正確行使麵臨(lin) 挑戰,還需要提前確定應對措施,防止行政處罰權下放後出現負麵效應。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行政處罰權的下放,對鄉(xiang) 鎮街道依法履行基層社會(hui) 治理職責意義(yi) 重大。鄉(xiang) 鎮街道要直麵挑戰,在上級行政執法機關(guan) 的指導下,補齊自身專(zhuan) 業(ye) 知識欠缺、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不足的短板,努力交出一份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滿意答卷,讓其真正成為(wei) 促進基層社會(hui) 治理法治化的“加速器”。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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